窮盡政府責任再談“以房養老”
我們可能真的正在跑步進入一個銀發年代,剛剛過去一周中,關于養老的討論沸沸揚揚。先是清華大學教授楊燕綏一語驚人,可以不延遲退休,但領取退休金的年齡應推遲15年,“50到65歲的男性去做一些養老院的園丁、園林義工,50-65歲的女性給老人做做飯、洗洗衣服、做點編織,多好!”然后是14日,國務院對外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提出,作為金融養老、以房養老的方式之一,我國將試點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以房養老”再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像一種巧合,也像極了一種反問,在質疑完楊教授“男耕女織”的退休論之后,接踵而來的“以房養老”試點又能否成為緩解養老壓力的有效方式?所謂“以房養老”,一種通常的說法,是指房屋產權人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在評估老人年齡、房價等因素后,每月給房主固定養老金,房主仍可居住。據媒體報道,在有些地方,“以房養老”還通過“租房置換”進行,即將原房出租,老人入住養老中心,租金用于抵扣老人所需費用,房屋產權不變更。總體而言,不同于買房貸款按揭,“以房養老”其實是一種倒按揭,本質上更是賣房養老。 因為是賣房養老,所以我不贊成這是一種養老的“新”選擇。事實上,對“以房養老”的反對并非自今日始,它的推行障礙也早已被厘清。一則,“以房養老”舉措并不適用于所有老齡人口,在房價高企的當下,不少老年人沒有獨立的房產,而農村的房產更是不值錢;二則,即便有房,“以房養老”也很難成為多數人的選擇,在中國的傳統倫理中,父母更傾向于將房產留給后代。此外,“以房養老”也面臨產權上的難題,當前房產的土地使用期權最多只有70年,垂垂老者抵押出去房產的土地使用期限,顯然已所剩無幾。 關于“以房養老”舉措的爭議性,其實遠不止于此。我注意到的一個背景是:在國務院此次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之前,國內少數城市事實上已對“以房養老”進行了試水,在2007年至2011年之間,北京、上海兩地就曾先后試行“以房養老”,但并未受到當地市民的歡迎。尤其值得關注的是,2007年,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試推行“以房養老”模式,但真正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很少,最終不得不停辦該業務。既然過往的試水行而不遠,為何“以房養老”試點舉措仍然繼續出臺? 未免太匆匆的試點,促人思考兩全的養老路徑。對“以房養老”舉措持認同觀點者,常拿出來的一個理由是,在國外“以房養老”早已運作成熟。這固然不假,但被同時忽略的真實情況還有:成熟運作的國家不僅房地產市場狀況不同于中國,其國家養老體系通常也是齊備的,于是“以房養老”更多只是個體者的個別選擇。所以,先有國家的養老責任,政府、服務機構與個體之間合理的養老成本分擔,然后才會有可接受的“以房養老”。正因為如此,在不確定之外,面對即將推行的“以房養老”試點,此次許多人談起了廢除養老金的雙軌制。 |
關鍵詞:以房養老,政府責任,銀發年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