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全文]
(五)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強化清潔能源供應。 21.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按照國家要求,完成節能降耗目標,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較2012年明顯降低,全省凈削減4000萬噸。 22.禁止新建項目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建設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23.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天然氣供應。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逐步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比重。 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模化步伐。到2017年,現有工業企業的燃煤設施全部改用天然氣或由周邊電廠供汽供電,基本完成燃煤鍋爐、窯爐、自備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24.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也要加快建設,2017年底前,原煤入洗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研究出臺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各市、縣(市、區)城市區限制銷售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 25.劃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2013年底前,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調整工作,并向社會公開。各市禁燃區面積不低于建成區面積的80%。禁燃區內禁止原煤散燒。 26.削減農村炊事、采暖和設施用煤。結合全省農村面貌環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綜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裝液化氣供應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應。推廣使用潔凈煤、型煤、生物質能等,鼓勵開發使用太陽能、地熱、水電等清潔能源,改造提升農村炊事、采暖和設施農業燃煤裝置和設備。到2017年,我省平原地區和有條件的山區建立以縣(市、區)為單位的潔凈煤配煤中心、覆蓋所有鄉(鎮)村的潔凈煤供應網絡,潔凈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 27.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 28.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在有條件的地區,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積計價收費方式,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熱力管網建設和改造。到2017年,完成80%具備改造價值的老舊住宅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 (六)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29.調整生產力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建設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先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擴、改建項目,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嚴格控制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國家確定的產能過剩行業未進行規劃環評的,原則上不受理其具體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30.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準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工商等部門建立聯合準入機制,在重點行業立項、技改、環評審批中,各司其職,嚴把節能環保準入關。 31.實行重點控制城市特別排放限值。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邢臺、邯鄲市在火電、鋼鐵、水泥行業參照重點控制城市進行管理。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貸款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對達不到特別排放限值規定的企業采取限期治理、關停取締等措施。 32.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并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嚴禁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33.推進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有序推進位于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完成123家重污染企業搬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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