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漢救女”別拔高也別矮化
5日晚,佛山一女子跳江自盡,因河堤高3米多,數(shù)十圍觀者無法相救,最終一流浪漢跳入水中,將女子救到河邊。因無法上岸,流浪漢只得一直托著該女子坐在河邊臺階上。半小時后,消防隊員將二人救起。被救者老公給了流浪漢50元,讓他買藥打車。(9日《南方都市報》) 應該說,這只是一起普通的見義勇為事件,但有幾個關鍵詞:“流浪漢”、“數(shù)十圍觀者”、“女子老公給50元”很打眼,容易解讀成公共道德事件。譬如,那么多人圍觀,只一個流浪漢站出來,貧賤者占領了道德高地;被救者老公給流浪者50元錢買藥打車,有人說太少了,像是打發(fā)叫化子,不懂得感恩,等等。 坦率地講,這些聲音與解讀,從某種意義上是以特定的標簽作了前提。事實上,對于見義勇為本身來說,很多時候是基于本能的判斷,就是救人,很單純,沒有瞻前顧后多余的想法。而在人多的場合,實施救人的終究是少數(shù),無論誰站出來,都有一定的或然性,不管是富翁、普通市民還是流浪漢,都有可能,人性中最本原的善良,就珍貴在這里。 更何況,流浪漢盡管流落在街頭,但他的情感、良知、尊嚴與靈魂,與普通人別無二致。不能因為他的身份與境遇,就認為其精神境界低人一等。反之,也不能因為他見義勇為,就要把他捧到天上去,對他的遭遇予以失之準則的同情。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是對弱勢群體的“有色”定位,是思維上無意識的矮化。 這樣的陋習,一面使得人們在生活中對那些身份低微者缺少足夠的尊重,認為他們素質低,甚至表現(xiàn)出莫名的歧視;一面在他們道德的閃光中,又給予沒有底線的褒獎。同樣的,對于救人的流浪漢,有聲音認為該給予重獎,也應向政府要求提供幫助。坦率地講,這其實是本末倒置的。見義勇為不是要求解決問題的條件,相反,政府向特殊群體提供幫助是法定的義務,不應有附加條件。而對于見義勇為,政府也不應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別,符合條件的給予獎勵是責任,而不是施舍。 “流浪漢救女”無須拔高也不能矮化。見義勇為不能與身份簡單聯(lián)系起來,維護流浪漢等底層群體的權益與尊嚴,應具有平等性、一貫性,不能與褒獎混淆起來??梢灶A見,救女的流浪漢在媒體關注下,其境遇也許會迅速得以改觀,然而,救人能夠改變命運,其中的缺失咂摸起來,依然有幾分辛酸滋味。-木須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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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流浪漢,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