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網絡謠言“有法可依”僅是第一步
如何懲治網絡大謠有新依據。“兩高”9日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 在近段時間的網絡整治行動之后,“兩高”專門出臺司法解釋,在網絡謠言的罪行量化和標準上作了清晰界定,這無論對于執法行動的引導和規制,還是讓公眾對于網絡發言行為形成穩定的后果預期,都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除進一步明晰了量化標準,此次司法解釋也回應了此前公眾對于網絡謠言整治行動的一些質疑和擔心。比如嚴格規定,“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而對于公民舉報,也規定了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針對現實質疑的回應,體現了司法的能動性,也是對于公民正常監督權利的一次重申。但兌現公民正常的監督權利,除了要對“誤報”抱以寬容態度,更需在制度上強化舉報人的正當權益。 事實上,依法打擊網絡謠言,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但其特殊性在于,打擊網絡謠言,甚至誹謗罪的設定,都與公民的言論和監督權利密切相關。這要求對之的任何司法行動都必須慎之又慎。比如公眾擔心的打擊網絡謠言“擴大化”,正是這種社會情緒的正常流露。公眾的擔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打擊網絡謠言是否與公民監督權利也即通常意義上的“網絡反腐”構成沖突;其次,諸如尋釁滋事罪是否會在執行過程中被濫用。 前一個擔心,在此次司法解釋中已給出了明確答案,可大大消除公眾顧慮。但鑒于法治現狀和網絡言論的開放性,尋釁滋事罪和誹謗罪的判定,在執行過程中被異化甚至成為“口袋罪”,仍需要足夠的制度性防范。這一方面要保證執法程序上的公開、公正,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司法規定上盡可能杜絕“自由裁量”的空間。比如,此次司法解釋對于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構成誹謗罪的認定,是否存在漏洞,還需引入更為專業的討論;另外,誹謗罪屬于自訴案件范疇,公權力應抱持中立原則,只有社會后果特別嚴重才能介入,希望在執行中,司法機關務必恪守界限,這也是刑法謙抑原則的重要要求。 “兩高”司法解釋的出臺,讓打擊網絡謠言實現了有法可依,值得期待。不過,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公眾仍存在擔心和疑點,也還需給出更確切的回應。司法解釋實際是強化了相關司法機關的法定權力,所以,對于這部分司法權力的監督與規范,也需要作出配套跟進。因此,打擊網絡謠言,“有法可依”仍只是第一步。-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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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謠言,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