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養老險答疑 2011年7月1日后單位欠繳將重罰
昨日本報刊登了《補繳養老保險,您還有哪些不明白》一文后,多位石家莊市民打來電話,希望能就有關問題得到更多的答案。 市民劉先生: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斷檔的可補繳,那么這之后斷檔的還能補繳么? 省人社廳:2011年7月1日之后,不存在斷檔補繳的問題,用人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辦社保登記,且在責令改正期內不改正,用人單位將被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如未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的,也屬于違法。而欠繳社會保險費所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市民孫女士:企業以外其他用人單位非正式在編人員,能不能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省人社廳:如企業以外用人單位非正式在編人員已經整體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原在本單位應保未保或中斷繳費人員,可按規定補繳。如該單位非正式在編人員未整體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能按該規定補繳。 馮先生:按原規定一次性結清養老保險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人員,能否按該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 省人社廳:這些人員包括原農民勞動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等人員,不能按該規定補繳已經結清的養老保險費。 市民孫女士:企業宣告破產至終結期間,能否補繳養老保險費? 省人社廳:企業宣告破產至終結期間未繳費的原單位職工,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繳宣告破產至終結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田女士:現靈活就業的女性參保人員,補繳在企業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后,退休年齡如何掌握? 省人社廳:應保未保女職工,以靈活就業身份參保繳費,現補繳在企業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費,達到55周歲時辦理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原國有、集體企業女職工參保后中斷繳費(非因開除、除名、受刑事處罰等原因),后又按靈活就業人員繼續參保,補繳在企業工作期間中斷的養老保險費后與原在企業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含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且已滿50周歲及以上的,補繳后可辦理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未滿50周歲的,可選擇50-55周歲之間任一周歲年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國有、集體企業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55周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女職工繳費(補繳)后達到55周歲,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時辦理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繼續繳費至60周歲時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躉繳)至滿15年辦理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記者趙曉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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