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區鼓勵招商引資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開放,提高招商引資的質量和水平,大力鼓勵和調動社會各界人士為曹妃甸區引薦項目,促進曹妃甸區開發大提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項目是指投資者在曹妃甸區新注冊設立的項目;引薦人是指除本區各單位專職招商人員之外,為招商引資提供準確項目信息,全程參與且服務于該項目,并促成項目簽約落戶曹妃甸的組織或自然人。凡成功介紹和促進投資商到曹妃甸區投資的引薦人,均可申報招商引資獎勵。 第三條招商引資項目需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曹妃甸產業發展方向,有利于曹妃甸優化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 第二章獎勵標準 第四條對工業項目引薦人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享受獎勵的引進項目注冊資本最低額度:內資1000萬元人民幣,外資150萬美元。 2.按項目注冊資本額的6‰予以招商引資引薦獎勵。 3.對于引薦世界500強和國務院國資委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引薦人,在本條第2款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作為獎勵;對于國內外知名企業總部(含地區級總部)項目在本條第2款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作為獎勵。 4.本區域內已注冊的企業,成功引薦其他工業生產性項目落戶曹妃甸的,其獎勵標準在本條第2款和第3款的基礎上再增加1‰作為獎勵。 第五條服務業項目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享受獎勵的引進項目注冊資本最低額度:內資500萬元人民幣,外資100萬美元。 2.自企業營業之日起三年內,每年企業繳納稅收曹妃甸區分享部分的5%獎勵該項目引薦人。 3.對于引薦世界500強和國務院國資委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引薦人,在本條第2款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作為獎勵;對于國內外知名企業總部(含地區級總部)項目在本條第2款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作為獎勵。 4.本區域內已注冊的企業,成功引薦其他服務業項目落戶曹妃甸的,其獎勵標準在本條第2款和第3款的基礎上再增加1%作為獎勵。對于文化產業項目,在本條第2款和第3款的基礎上再增加1%作為獎勵。 第六條同一企業不得同時享受工業項目和服務業項目獎勵。 第三章申請程序 第七條引薦人的登記。項目在洽談期間且未簽約之前,引薦人(個人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及單位有效證明,組織或機構應持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所在區域招商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八條引薦獎勵的申請。項目引薦成功后,引薦人持引薦項目與所在區域的政府(管委會)簽署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到位資本的驗資報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或海域使用證復印件)、投資者出具的引薦者確認書、《引薦項目獎勵申請表》(見附件)等材料,報所在區域招商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項目引薦獎勵。 第九條引薦獎勵的審批。申請資料由所在區域招商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在《引薦項目獎勵申請表》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報所在區域的政府(管委會)批準并撥付款項。 第十條引薦獎勵的兌現。按照獎勵金額和獎勵方式,由所在區域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由所在區域招商主管部門向引薦人兌現。對引薦人獎金的支付,工業項目在注冊資本到位且項目主體工程開始基建后,按實際到位注冊資本兌現獎勵金額的60%,項目投產運營后,兌現剩余獎勵金額;租用廠房的項目在正式運營后兌現獎勵金額。服務業項目在項目單位納稅一年后,按實際納稅額支付獎勵金額。引薦人取得的獎金,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稅款在獎金發放時從項目引薦獎金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通知與申訴。對不認定為引薦人或不予以獎勵的申請,由所在區域招商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通知相應申請人,并告知具體理由。引薦人對不認定或不獎勵行為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所在區域招商主管部門要求復審或者向所在區域的政府(管委會)申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申報獎勵時,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獎金行為的,依法追回獎金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頒布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以前已頒布的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原則上一個項目只獎勵一個組織或個人。凡引薦者為個人,全部獎金歸個人所得;引薦者為單位或集體的,則由單位或集體統一分配;多個引薦人的,由引薦人共享,分享方式由引薦人自行協商決定。 第十四條引進對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單獨確定獎勵辦法和標準,對引薦人進行重獎。 第十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施行期內完成工商注冊且注冊資本到位的項目。 第十六條本規定中所指注冊資本均為注冊資本實際到位額中的區外部分,以人民幣方式計算;對引薦人的獎勵以人民幣形式支付。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按資金到位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區商務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 |
關鍵詞:曹妃甸,招商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