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搖號制度需在公開的基礎上更加細化
北京市交通委3日表示,為完成2017年底全市機動車保有量控制在600萬輛以內的目標,明年起北京市小客車搖號指標將下降。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制定今后幾年新增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數量,11月底將公布具體實施方案,2014年實施。(9月3日新華網) 購車搖號制度作為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預市場的行為確實可圈可點。其一,通過搖號制度來限制機動車輛的數量對治理交通擁堵雖是治標不治本,但是就目前北京市所面臨的擁堵現狀來看,其相對來說無疑是一種較為科學合理,且實際操作性較強的手段;其二,限制機動車輛的數量直接減少的是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其三,政府鼓勵采用公共交通工具代步實際上是在倡導一種環保的消費與生活理念,這也是中國在現代化的發展過程中人們所需要樹立的一種正確的價值取向。 然而,一種好的制度并不是取決于制定的出發點,其更應該是在各個環節做到制度細化的基礎上具有較強的現實可行性,其實說白了,一種好的制度就是應該要“接地氣”。毋庸諱言,北京市制定出臺購車搖號制度就是為了給廣大市民提供一個良好的出行環境與生活環境,然而,就此前媒體曝光的一些新聞事實來看,諸如倒賣車牌、各種非搖號拿牌方式、暗箱操作、無車者“占著茅坑不拉屎”、有車者多年無法上號等不和諧現象比比皆是,致使看似公平的購車搖號制度飽受詬病。 如此一來,購車搖號制度雖是為了讓市民享受更多的便利,但就其可行性來看出現如此之多的漏洞可謂是典型的不接地氣的表現,所以該制度的完善就顯得很有緊迫性。進一步來講,在制度沒有對某一行為做出正確與否的明確規定時,一旦被人利用漏洞鉆了空子,其行為可謂是處于一種被默許的狀態,那么這將不再是一個公平與否的問題。因此,在制度的設計層面更需要在過程公開最大化的基礎上對人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制。 針對搖號購車制度存在的“灰色地帶”,必須要在各項環節都落實到相關責任人,整個過程盡量做到公開透明,一旦出現權力尋租的現象,便直接找到當事人,并在此基礎上“拔出蘿卜帶出泥”,從而清除權力真空。另一方面,對享有搖號權利的市民更需明確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例如一旦其申請放棄,終身便不得再次申請;一旦申請,若干年后亦不可申請;詳細登記通過搖號獲得車牌的個人信息,一旦發現倒賣車牌的行為就給予其相應的懲罰以及對車牌號使用及個人申請時間等情況都需要進行綜合的考量??傊瑩u號購車制度需在做出各項預設前提的基礎上細化各個環節,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其更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治堵是一個系統的工程,購車搖號制度無疑對緩解交通壓力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制度的實施同樣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但實現制度的最優化也無疑需要其更加細化,只有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才能使其成為一項真正意義上的惠民工程。 |
關鍵詞:購車,搖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