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臺辦法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
我省出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管理辦法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為規范我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行為,省衛生廳8月28日印發《河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公共場所經營者須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不得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4年,每2年復核1次。辦法將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 根據辦法,接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應自受理之日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工作。并通過“河北省衛生監督信息平臺”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加印條碼標識,凡在該平臺之外打印或者人工書寫的衛生許可證,均為無效證件。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變更經營地點、增加許可事項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延續衛生許可證,須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逾期不申請復核且自行歇業或者6個月以上不營業,以及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其衛生許可證。(見習記者孟然 記者周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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