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門檻降低
城鎮外來務工人員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在滿足基本準入條件的前提下,沒有戶籍限制、不需要社保繳納要求……為解決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日前,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下發了《關于切實解決城鎮外來務工人員住房保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設區市應將年度可分配公共租賃住房15%左右比例的房源,用于向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分配。 按要求,各設區市及定州市、辛集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工會等相關部門,在2013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出臺實施細則,明確準入條件及申請辦理程序,確保年底前將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范圍。 基本準入條件 《通知》明確了4條基本準入條件:年滿18周歲;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各地在設定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簽訂時間要求時,最長不應超過兩年);在務工所在城鎮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理確定收入標準 《通知》稱,外來務工人員個人或者家庭收入應符合務工所在城鎮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針對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的財產和收入等實際情況,各地可適當放寬對外來務工人員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準入的收入線標準。有條件的城鎮,可取消收入標準限制。 取消戶籍限制門檻 《通知》要求,各地在制定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時,要綜合考慮外來務工人員實際情況,不得把本地城鎮戶籍作為將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的準入條件。對凡在本地城鎮務工并已經辦理居住證,且符合其他基本準入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均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范圍。 取消社保繳納要求 針對外來務工人員難以辦理養老等有關社會保障(險)的實際情況,《通知》要求各地應將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本市(鎮)居住作為基本準入條件之一,不再將辦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險)作為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必要條件。但在同等條件下,對已辦理的,可優先分配。 優化供應結構 《通知》還要求,各地在制定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程序時,要以方便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為原則,優化操作流程。同時明確,提倡和鼓勵用人單位統一為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但考慮到外來務工人員的就業特點,各地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不得強行要求用人單位為其所聘用外來務工人員統一申請,并以此為由拒絕受理外來務工人員的自主申請。 各設區市應將年度可分配公共租賃住房15%左右比例的房源,用于向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分配,具體比例由各設區市綜合考慮房源數量、外來務工人員與其他符合分配條件的保障對象的數量比例結構等實際情況予以明確。其他縣(市)可根據外來務工人員數量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向外來務工人員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記者 張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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