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需全民的共同參與
近日,媒體報道了兩則關于文物保護的新聞:一是八旬老人蘇詩秀守護古廟30年,待遇微薄,屢求合理待遇未果后自盡;二是河南男子霍想雨38年前上交文物被許諾獎勵,至今未兌現。 文物保護,在我國一直是個令人擔憂的話題。隨著我國社會文明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對文物的關注程度越來越大。然而,我國保護文物的現狀卻始終不容樂觀。城市建設破壞歷史文化遺跡,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仿古”“復古”,甚至毀掉真的歷史遺跡建造假的來迎合消費者,一些人利欲熏心,盜取買賣文物。這些,都給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巨大困難。而造成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當前我國關于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并不健全;二是保護的觀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三是文物保護管理成本巨大。 在蘇詩秀事件中,翼城縣文物局副局長謝愛國提到,“2004年以前,我們翼城所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員全部是義務的,直到今天待遇也不高,都是一個月幾十元錢,這是一個普遍現象”。在我國,文物保護單位往往經費有限,專職研究、管理人員不足。而如果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便能充分吸納整合社會有利資源,實現保護效果的跨越式發展。 文物保護立法與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是相輔相成的。當前我國文物保護的社會力量薄弱,和立法不完善及執行不力有著很大關系。根據我國198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然而,1975年上交文物的霍想雨卻被文物部門以“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拒絕支持索酬訴求。用人格和尊嚴守護古廟30年的蘇詩秀不僅無法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安度晚年,甚至連一個“文保員”的稱號都成了奢望。這些都反映出我國文物保護立法對參與民眾保護的不夠,甚至對他們造成了嚴重傷害。 有調查顯示,在文物保護意識方面,北京的民眾勝過成都和重慶,而重慶則勝過成都。排除地理位置等客觀因素,立法是否明確要求民眾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直接影響了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重慶市實施辦法》的第四條規定,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文物保護事業,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該規定是采用立法的方式調動民眾參與文物保護積極性的措施。此外,《辦法》第五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破壞文物的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捐贈文物。對文物保護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這項規定不僅明確強調民眾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積極性,且把《文物保護法》的鼓勵措施具體化,對文物保護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所共有,文物保護也不應只是文化部門的工作。文物保護需要營造全民參與的氛圍,尤其是對于不可移動的文物,更需要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吸納社會力量不僅可以發揮不可或缺的監督作用,減少經濟利益驅動下的認為破壞因素,也可以彌補文保工作在資金、人員等方面的缺口。 文物是承載歷史記憶的符號。在我國,公民保護文物的意識并不強,因而,我們對那些熱心保護文物的人更應肅然起敬。而要使這些基層民間“文保員”不再寒心,應在法律條文中明確鼓勵和支持的優惠條款,確立公眾對文物事業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通過立法來提升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者中來,只有全民參與,才能真正把文物保護工作做好。 |
關鍵詞:文物保護,文化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