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連帶”了,監管者更應“連帶”
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審。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草案初審稿與二審稿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8月27日《新京報》) 近年來,明星代言廣告已成為一種新的流行趨勢,一些企業不惜花血本,大到房地產、汽車,小到衛生巾、洗頭水和瓜子,再到民眾生活的角角落落,甚至不孕不育醫院,都請名人來做廣而告之。況且,在國人的骨子里大都有愛屋及烏的特質,喜愛一個明星,就愛他的全部,當然,同樣也喜愛和信任他的廣告。 可是,公眾心目中的明星代言并不“爭氣”,從劉嘉玲代言SK,蔣雯麗代言的化妝品,李詠代言的某地板,葛優代言億霖傳銷,再到鄧捷代言的雙匯冷鮮肉,都因產品質量或涉嫌欺詐等問題,先后引起軒然大波。 基于此,正在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把名人代言行為納入規范管理,輕者將要承擔行政和民事連帶責任,這不僅將終結公眾人物代言虛假廣告游離法律之外的歷史,強力約束代言行為,更為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廣告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使廣告真正成為普通老百姓的“購物指南”。 誠然,經由名人代言的虛假廣告,給公眾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但這損害究竟是如何發生的?確實需要客觀地分析,以免立法出現錯位,甚或“天大”損害再度降臨。一個廣告的“出籠”面世,從拍攝、審批到播放是由多個鏈條構成,廣告的“出規”,就是各個環節鏈條沒有負起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說到底,虛假廣告的面世,是商家、媒體、明星和監管部門的共謀結果,明星充其量只算是個“配角”。我們在指摘名人見錢眼開的同時,更應看到鏈條上其他環節,尤其是監管部門所應承擔的責任。 令人不解的是,無論是《廣告法》修正案草案,還是正在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對監管部門的問責,都未涉及到。《廣告法》修正稿,在原有三大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基礎上,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列為四大主體,但由于監管部門既不屬于“其他參與者”,又不在“四大主體”范疇內,同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也沒有任何監管者失職瀆職的處罰條款,這意味著,廣告監管部門已排除在問責之外。 現在的問題是,廣告主管部門對廣告的日常監管,做得很不到位。任何一種虛假廣告的出現,并非短時間形成的,對于廣告的異常舉動,監管者應早出手,爭取主動,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中。而不能等到因廣告效應對民生甚至整個國民生活造成重大損害時,迫于輿論和上級的壓力,才被動地執法。 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包括《廣告法》修正稿,有必要將廣告監管部門列為“連帶”主體,成為問責對象,這不但有利于架構起廣告監管體系,增強主管部門監管主觀能動性,而且也能讓市場投機分子無任何空隙可鉆,實現對違規操作者的精準打擊。否則,廣告監管者就會疲于應付,推三阻四,不但理順不好廣告市場秩序,而且,虛假代言,還會輪番上演。 |
關鍵詞:消費者,明星代言,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