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不能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
南京市六合區法院近日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對南京某化工企業判處罰金500萬元,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等5名涉案人員判處兩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據悉,這是兩高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江蘇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決的環保刑事案件。(8月27日《法制日報》) 從新聞報道來看,這是一起完整的環境污染處罰案。在行政處罰方面,涉案企業支付了污染水體治污費用31萬余元,認繳了環保部門91萬元的行政罰款;在民事賠償方面,涉案企業支付了因污染受害人員的入院治療費用,并給付了部分補償金;在刑事處罰方面,除企業被判處高額罰金外,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并4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相較于違法處置排放污水1600余噸的案情,可謂是“罰到了傾家蕩產”。 論及當下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強化行政監管既是社會共識,也是飽受輿論詬病之處。近年來,區域限批、流域限批、環保評估、行政問責、環保法修訂……一系列貌似鐵腕的環保政策,并沒有阻止江河湖海變色、藍天白云蒙塵、土地重金屬含量上升的趨勢。除了環保監管缺位或者包庇斂財的因素外,對排污企業處罰過輕也是一個關鍵問題。 據媒體調查,“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依然是我國環保的現狀,“企業守法反吃虧”、“違規排污有得賺”成了當前的環保困局。在一些地方,面對被設置了上限的行政罰款,一些污染企業寧可接受行政處罰,也不愿意上馬減排設備或者讓減排設備全天候運轉,因為由此所增加的生產成本,要遠高于環保行政執法的處罰額度。這種情勢下,環保部門即使強化行政監管,對排污企業也不能傷筋動骨、產生足夠的震懾力。 突破這種環保困局,顯然需要用重典。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明確了污染環境罪中“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這應當是目前法律框架中,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一把利器。更重要的是,污染環境罪屬于公訴案件,無論受害群體是否主張,警方都應該立案偵辦,檢方也應該提起公訴。所以,治污不能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在行政執法徒嘆無奈的時候,需要警方和檢方主動出擊。 |
關鍵詞:治污,環保部門,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