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虛假廣告 明星理應擔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對消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進行審議,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其中有關違法廣告的代言人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得到社會廣泛好評。 長期以來,一些名人明星屢屢現(xiàn)身電視熒屏,為一些自己壓根都沒聽說過的產(chǎn)品代言。當消費者基于對他們的信任而購買產(chǎn)品之后,卻屢屢發(fā)現(xiàn)上當受騙。夸大功效還是輕的,嚴重者更造成極大的身心傷害。加大違法廣告治理,讓代言的名人明星也承擔責任,成為社會的強烈呼聲。此次消法修正案在舊有規(guī)定基礎上,新增加“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jīng)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順應了民意訴求,也傳達出立法機關開門立法的作風。 一些人將消法修正案中名人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稱為“連坐”,顯然欠之準確。從歷史來看,連坐是指本人未實施犯罪行為,僅因與犯罪者有某種關系而受到牽連入罪。在推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當下,“連坐”顯然不符合法治精神,理應摒棄。但我們必須看到,作為名人明星,“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如果涉及到虛假廣告,他們推薦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是造成消費者損失甚至損害的重要原因,也是虛假廣告作惡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完全說得上是坑害消費者的幫兇。既然幫助了壞人作惡,就應承擔連帶責任。 名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絕不是菩薩心腸,更不是“做慈善”,哪個名人明星代言背后沒有動輒數(shù)百萬元甚至數(shù)千萬元的代言費?這些昂貴的代言費,其實就是名人明星的“市場價格”。這種價格既是商家眼中名人明星代言他們產(chǎn)品或服務的促銷成本,也是公眾對名人明星促銷產(chǎn)品或服務信任度的一種市場轉換價格。既然消費了公眾信任,收取了代言費收益,為相關廣告充當了“鼓吹手”,就得對公眾負責,這才符合權責一致的契約精神。 這些年來,違法廣告危害社會早就引起公憤。能否對公眾有所交代,為自己的違法廣告代言承擔責任,也成為對名人明星道德乃至良心的一種檢驗。侯耀華為涉嫌代言違法廣告道歉、宋丹丹為代言藥品廣告道歉……這些道歉,不管是否出于完全自愿,但既然作了道歉,一定程度上說明他們內(nèi)心至少認識到了關于違法廣告代言應該承擔責任這樣一種理念以及要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基本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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