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斷“公權私利”勾搭還需經費分配公開
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當權者腐敗。河南教育廳原審計處處長兼任財務處副處長馮哲將黑手伸向全省近百所中小學,并在長達14年的時間里受賄58起,案值249萬元,并且有1117萬元不能說明來源。(8月21日新華網) 馮哲之所以一次次成功地伸出黑手,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監管失靈。這位集正副處長“兩職于一身”且頗有人緣的“老好人”,既負責教育經費的籌措、撥款,又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正常的監管于他而言是“左手管右手”,所以誰給他送紅包誰就能夠及時拿到撥款。正是在這個潛規則的作用下,權力尋租幾乎明碼標價,即誰的紅包送得多、送得大,誰的經費撥款就能拿得快、拿得多。正如一位小學校長所言,如果不去跑,不去爭取,上級撥款就可能少或者沒有。 借用職務之便,行受賄之實,“處長腐敗”案例層出不窮,已成為少數國家部委或者省屬廳局級機關一種特有的腐敗現象。比如,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監測與統計處處長沙志剛受賄1040萬元、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2400余萬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劉林祥挪用3.96億元。“處長官兒不大,腐敗案值可不小”,就是“處長腐敗”這一怪象的真實寫照。 這些級別不同、名稱相同的“處長們”,雖說沒有決策權,但卻是決策后的具體執行者,作為上情下達的中間層,處長們拿出的意見往往最有分量,一句話就可能涉及成千上萬的資金和項目,所以他們憑借手中權力名正言順地搭上了“利益的快車”。 有專家指出,目前,“縣官不如現管”、“官大不如管大”的制度安排,讓“現管們”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給處長們留下了很大“欺上瞞下”的空間。以馮哲為例,此人主要負責地市教育經費的籌措,中央和省里下達的地、市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危房工程改造等,每年經他手撥出的款項達上百億元之多。 莫伸手,伸手發被促。亂伸手的馮哲已經被捉,等待他的無疑將是法律的嚴懲。但有一句話必須引起中央紀檢部門的關注和重視,這句話就是報道中提到的“就連馮哲本人也認為,爭取資金需要去上級機關活動。”馮哲去上級機關活動時有無行賄之舉?如果有受賄之舉,那就應該順藤摸瓜查處受賄之人;如果馮哲無行賄之舉,那也應該還有關上級的清白。 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說過,預防犯罪比懲治更高明,所有腐敗犯罪的人,他在腐敗的時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會不會被發現,而不是會不會被懲處。由是言之,要建立有效的經費監管制度,將資金的審批、撥付、使用和監管進行公開化和透明化,真正切斷“公權”與“私利”的利益勾搭,有利于遏制權力尋租等行為,從而能夠有效地從源頭上消除腐敗隱患。 |
關鍵詞:反腐,制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