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罪不同罰”為哪般
自音樂人吳虹飛因發布“炸建委”的微博被罰行政拘留10日以來,因在網上發表過激言論而招致公安機關處罰的案例不時見諸報端,然而,筆者注意到,同是因言語過激而獲罪,各地公安機關的處罰標準卻并不統一。請看下面兩則新聞: 因對當地中學撤并的決定不滿,甘肅省天水市秦安縣婦女王某在網上揚言如果中學撤并就“炸掉教育局”。近日,當地警方經查證,認為其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決定給予王某罰款的治安處罰,并對其進行嚴肅批評教育。(8月9日《西部商報》) 廣西柳州警方18日通報,該市一名24歲的男子韋某,不滿意公司的福利制度,為了排泄心中不滿,在網上發微博揚言要炸工廠。8月16日,韋某被柳江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8月19日中新網) 天水婦女王某與柳州男子韋某的違法行為如出一轍,無論從違法方式、違法情節還是從社會影響看,二者都沒有有明顯的差別,然而,兩人所受的處罰卻大不相同:王某只是被當地公安機關“罰款”并“嚴肅批評教育”,而韋某卻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兩相比較,孰輕孰重不言自明。 如果說,吳虹飛因為是名人,其“炸建委”的言論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比一般人大,所以其理應承受比一般人重的處罰的話,那么,王某與韋某則都屬于普通人,二人連發表過激言論的地方都是相同的(都發表在QQ空間和騰訊微博),為何二人承受的處罰會有明顯差別? 實際上,王某揚言要炸的教育局與吳虹飛揚言要炸的建委同屬黨政機關,而韋某揚言要炸的是自己所在的工廠,從這個角度看,王某似乎更應該承受與吳虹飛相近的處罰。更何況,韋某“如果有火藥的話,第一個要把工廠炸了”的言論,實際上暗含著自己尚不具備“炸工廠”的條件之意,而王某“如果魏(店)中(學)并撤我炸了教育局”的言論則并未暗示自己不具備“炸教育局”的條件,所以,若從可行性與危險性的角度來考量,韋某似乎也不應該承受比王某重的處罰。然而,事實卻是,韋某承受了比吳虹飛輕而又比王某重的處罰。 同是在網上揚言要“炸××”,三人受到了三種不同的處罰,這是為什么呢?恐怕與各地公安機關對網上過激言論的敏感度不同有關。敏感度高的地方,對在網上發表過激言論者的處罰就重一些;敏感度低的地方,對類似事件的處罰自然也就輕一些,正是這種看不見、摸不著敏感度,導致了“同罪不同罰”的現象發生。 誠如網友所言:真正要去“炸××”的人,他不大可能把自己的意圖先在網上廣而告之;而在網上叫囂要去“炸××”的人,他也未必真具備“炸××”的膽量與條件。網上出現的一些所謂“我要去炸××”的言論,多數情況下不過是當事人在用一種比較極端的言詞表達自己某方面的利益訴求而已,如果他們的訴求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誰還愿意去干“炸××”的蠢事呢?所以,對于網上出現的“我要去炸××”,僅靠公安機關的介入還不夠,其他相關部門也應重視其背后的利益訴求,并及時出面予以妥善處置,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公安機關,則只需對此類言論保持必要的警惕即可,大可不必對之高度敏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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