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公款追星”新政當有細則
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審計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制止豪華鋪張、提倡節儉辦晚會。五部門明確,不得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不得使用財政資金高價請演藝人員,更不得使用國有企業資金高價捧“明星”。(8月14日《京華時報》) 實際上,針對公款追星的“濁流”,國家早已高度重視并頻頻制定嚴厲措施。早在2007年,國務院糾風辦就明確要求,政府節慶活動不得邀請演藝明星,對利用節慶活動從中牟利,或因把關不嚴、組織不力導致節慶活動發生嚴重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嚴肅查處,并實行責任追究;2008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也明確規定,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2011年底,文化部又下發《關于加強演出市場有關問題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節慶演出,不得直接參與投資節慶演出。可是,諸多政策并未阻止住公款追星的腳步。 如今,五部委再次隆重出臺禁用“公款追星”新政,有幾個亮點值得期待。比如,不得使用財政資金高價請演藝人員,更不得使用國有企業資金高價捧“明星”,還要求媒體揭露明星漫天要價等。不過,五部委禁用“公款追星”新政,仍有不少致命性硬傷,恐怕難以真正對禁止“公款追星”畫上圓滿句號。 要想新政不再習慣性流產,首先,五部委要抓緊制定出實施細則,由于現在出臺的制度安排,僅勾勒出粗線條,“原則上”等軟性詞匯較多,缺乏操作性。比如,不得使用財政資金高價請演藝人員。“高價”如何界定?低價是否就被允許?實施細則最起碼要給出指導性標準。又如,原則上不得使用財政資金為旅游、歷史文化、行政區劃變更等節慶活動舉辦文藝晚會。何謂“原則上”?倘若沒有一個可操作性的標準,恐很難將制度落到實處。 其次,問責不能缺位。此次公共政策提出,對違反本通知規定、耗資巨大、奢華浪費的,要嚴肅查處。一句“嚴肅查處”,是黨紀政紀,還是刑事處罰?這些都沒有說清,類似問號都需要一一拉直。 當然,治本之策,還應嚴格預算做起。按照現行財政預算制度,公款追星是無法進入正常財政預算的,然而,由于地方財政預算的乏力和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政府收支預算內有一塊,預算外還有一塊,相當一部分收支游蕩在預算之外。這無疑給公眾追星留下了生存的環境和土壤。 我們不妨采取“財政問責”的方式,來破解這個久治不愈的頑疾。財政問責,就是讓負責管理財政資金的官員,必須就資金的使用向資金的所有者履行的一種責任。換言之,人們對政府為什么要“這樣支出財政資金”以及“這樣支出帶來了什么樣的結果和好處”提出質疑,作為被授予財政資金支配權的政府須如實作答,若發生錯誤則須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和問責。這才是根治公款濫用的有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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