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項規定”不是問責與否的分水嶺
《南方日報》11日報道,10日上午,有網友在鎮江當地論壇爆料,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局長辦公室放著5箱酒。10日下午,當地相關部門介入調查,結果是,酒并非局長所有,是新區環保局去年購買的招待用酒,在中央“八項規定”發布后,酒就被收起來了。 眾所周知,黨中央關于嚴禁公款吃喝的態度是一貫的,“八項規定”絕非新要求,而是對過去相關規定的提煉總結和再次強調,更不可能有“在‘八項規定’發布之前違規就能免于問責”的說法。對于某些部門拿“買于八項規定之前”當擋箭牌的做法,紀檢監察部門應提高警惕,絕不能允許“買于八項規定之前”成為新的卸責借口。 更何況,即使這批酒確實買于“八項規定之前”,那么既然“八項規定”已發布,該部門為何不做相應處理,而是選擇保存下來?想必多半存著等“風頭”過后再讓這批酒重見天日的“小九九”。顯然,他們錯判了中央打擊不正之風的決心,也低估了輿論監督的力量。“八項規定”并非什么運動式執法,而是常抓不懈的嚴格監管,不會被包括“買于八項規定之前”在內的借口欺騙。在此背景下,再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小聰明,只會自討苦吃。-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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