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優先通行權不能為惡行開道
7月27日,河南內鄉縣板場鄉派出所一名副所長和民警在開警車執行公務途中,因前方一輛私家小轎車沒及時避讓,便逼停將其前擋風玻璃砸爛并試圖開車門打人。7月31日內鄉縣公安局公布處理結果:涉事協警陳巧龍予以辭退;派出所副所長姚欣禁閉7日,免職。同時,公安局副局長帶隊賠禮道歉,賠付損失1000元。 相比砸車事件剛被曝光時,當地公安機關所謂“砸車司機系臨時工,已被開除”等說辭,這個最新處理結果,明顯公允了許多。盡管如此,上述事件仍不宜就此畫上句號。人們顯然會追問:原本以“保護人民”為天職的人民警察,何以因睚眥小忿而戾氣十足地暴砸公民合法財產、并威脅其人身安全?這種戾氣從何而來? 回顧事件過程,應該承認,在執行公務過程中,警車確實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私家車也應當尊重這種優先通行權,并有義務及時避讓。但更應承認,即便私家車沒有及時避讓警車,也不應成為警察施暴砸車的理由。因為,任何時候,“砸車”都不該是警察行為,更不是合法的執法手段。 依據《交通安全法》,“警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也就是說,警車的優先通行權既不是絕對特權,更不是滿足私欲的警察個人特權,只不過是一種服務于警察“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的職權。而包括“緊急任務”在內的根本任務,又是什么呢?《警察法》指出,“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可以看出,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事件,真正原因并不是所謂“避讓警車不及時”,而是“保護人民安全”的警察根本職責并沒得到真正落實,甚至在一些警察身上嚴重異化,導致“警車優先通行權”淪為警察個人特權的產物。因此,僅靠個案上的“免職、道歉、賠償”,這類耍特權現象不可能徹底消除。 -張貴峰(自由撰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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