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警惕退休高官的“權力磁場”效應
耿銀平(河南開封) 中國重汽(香港)有限公司7月25日在港交所發布公告稱,貴州和山東前省長石秀詩、韓寓群,加盟中國重汽,任獨立董事。(7月29日《東方早報》) 所謂“權力磁場”效應,是說退休官員雖然沒了行政崗位,由于其有廣闊的人脈和政治背景,其公共身份表面上消失了,而沉淀在其身上的公共權力,卻像磁力一樣,不會馬上消失,而會有毋庸置疑的延續性以及影響力,他們退休后繼續兼職,在中國這個人情社會,對于社會公正,仍有嚴重的干擾,甚至會滋生嚴重的腐敗現象。 比如鄂爾多斯市烏審旗人民法院原院長腦日布退休后,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專門在自己任職過的烏審旗人民法院打官司,基本上凡打必贏。他說:“判案的骨干,基本上都是我的部下。一般我受理的案子都是贏的官司。”再比如銀河證券前總裁肖時慶,他在證監會和證券公司之間兩進兩出,因受賄和內幕交易兩宗罪名,被河南省高院終審判處死緩。出現嚴重的、隱形的公權力私人化。個別官員為了達到“在位弄權,退位弄錢”的目的,在位時大搞權力期權化,為自己掌控的企業或公司謀取好處,退休后擔任有償兼職,扭曲了為官之道,損害了企業公平競爭。 正因為這樣,《公務員法》才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但對于什么是“直接相關企業”,缺乏詳細解釋,這個條款執行得很不到位。 正是為了延伸這種社會公平,有些地方出臺了地方性的細化管理規定,比如南京市委市政府近日對于領導干部離任后的從業行為,給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切實規范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的從業行為,杜絕兼職取酬行為,意義非常積極。 所以有必要對此類現象做出一些規定。其一,作為退休的官員,因為其有潛在的行政影響力,對其監管和監督,同樣不能放松,而應該提升到重要位置,堵上這個監督漏洞;其二,官員退休兼職,是發揮余熱,一味禁止是不夠的,為這種兼職套上一個法律龍頭,確定其應有的法律界限,確保其在法律框架內公平兼職,才是杜絕腐敗的必要手段;其三,這種規定要讓某些“官員退休兼職腐敗的理論和現實”被法律終結。 聯系到新聞中的兩位前省長,他們擔任過“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委員”,而今從事的又是上市公司董事,是經濟范疇的兼職,領取了18萬的年薪。這種兼職取酬還是違背了南京市的這種細則規定,挑戰了社會公平,是應該受到規范和禁止的。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退休后……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公務員或官員退休后發揮余熱當然好,但應該出臺詳細、權威的地方性規定,堵上這個兼職漏洞,堵住任何“權力磁場”效應,創造更多的發展公平。還有,退休高官兼職取酬也應該納入公共監督范疇,動用公共力量、司法力量,預防可能出現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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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退休高官,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