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邊界應在司法實踐中厘清
女歌手吳虹飛近日在京揚言制造爆炸,遭警方拘留。輿論和部分律師認為,吳虹飛言論可能引發社會恐慌,依法可以給予治安處罰。但警方隨后發布消息稱,吳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刑拘,意味著有可能獲刑。圍繞吳虹飛言論的定性與處罰問題,看來還存在較大爭議。 7月21日凌晨,吳虹飛發布微博稱:“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會,還有住建委。”該微博不久被刪,后吳虹飛被拘。人們也注意到,該微博是在冀中星制造首都機場爆炸案約9小時后發布的,時機比較敏感。 此案件涉及公民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也就是公民可以說什么、不可以說什么,或者說何謂有罪、何謂無罪以及何謂違法。在這方面,我國有一系列法律規定,建立了言論自由原則的基本制度框架,也確定了有罪與非罪、違法與合法的邊界。但相關規定仍然是抽象的,由于缺乏法律實踐,很多細節尚不明確,可以說缺乏社會共識。 言論自由,就是“言者無罪”。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有批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言論自由,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制度。 在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下,法律又將若干情形排除在外,某些言論要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或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處拘留、罰款。《刑法》有關煽動分裂國家罪,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偽證罪,泄密罪等一系列規定,劃出了言論自由的底線輪廓。 從國際實踐看,什么是言論自由,什么不屬于言論自由范疇,并非僅僅是一個原則及立法問題,而是涉及法律原則的諸多細節及其司法實踐。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1791年通過,但要等到最高法院一系列判例出來,才明確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側重保護政治性言論。比如通過1957年的“葉慈訴美國案”,認定宣揚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學說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實際確立的原則是,“誹謗”官員通常是不受追究的。 在我國,雖然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法律底線的某些細節仍不明晰,這導致一方面人們應有的言論自由有時得不到保護———比如前幾年,屢爆縣委書記動用公檢法打擊批評者,另一方面少數人說話又缺乏底線意識。過激言論在傳統上僅僅是“過激”,但在互聯網時代,其社會危害是否因互聯網的傳播而被放大?如何衡量這種社會危害,也是值得認真研究的。 吳虹飛被刑拘,而檢方是否審查起訴,若起訴法院將會如何判決,都在未定之中。按照《刑法》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等恐怖信息,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才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吳虹飛于深夜通過微博揚言爆炸,客觀上也許尚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過,她發布信息時機敏感,而且涉及互聯網傳播。如果案件處理得當,對于我們正確理解言論自由、正確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將會大有裨益。(楊于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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