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代收電費 不許“搭車漲價”或加收其他費用
生活中,很多居民家庭的電費由小區物業代收。有些物業在收費時,不僅“搭便車”亂收費,還提高電價。 昨日(7月24日),《河北省電力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 其中規定,受委托轉供電的單位、物業小區和其他代收電費單位不得提高電價或加收其他費用。 《條例(草案)》還規定,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在廠房、城鎮、村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跨越房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記者楊利軍 彭麗晗) |
關鍵詞:電費,物業,代收,搭車漲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