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醫療機構應避免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照射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交三審 7月23日,《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醫療機構應避免對患者不必要的照射。 電磁輻射區內不得建居民住宅 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馮志廣作了《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稐l例(草案)》明確規定,在電磁輻射規劃限制區內,不得規劃和建設醫院、幼兒園、學校、居民住宅等對電磁輻射敏感的建筑。在醫院、幼兒園、學校、居民住宅等對電磁輻射敏感的建筑周圍建設電磁輻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本條例頒布實施前已建成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電磁輻射設備,對周圍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逾期達不到治理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關閉、搬遷相關電磁輻射建設項目、電磁輻射設備。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充分考慮輻射污染對環境的影響,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采取響應的措施,防止其可能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據此,《條例(草案)》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或者使用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醫療機構應避免對患者不必要的照射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從事輻射活動的單位日常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嚴格進行監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減少輻射污染影響環境和公眾健康的事故發生。據此,《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避免對患者和受檢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發現設施、設備異常,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采取防護措施;造成超劑量照射的,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嚴禁遺棄放射性廢物 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委和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個別單位、企業為降低放射性廢物的處置費用,將廢舊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閑置、遺棄或擅自處理,嚴重污染環境,同時可能會造成傷亡事故。據悉,條例《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廢物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廢舊放射源收貯、處置保障機制。禁止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理。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放射源廢棄后三個月內,將廢舊放射源交回原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原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應當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單位在放射源廢棄后三個月內,應當將廢舊放射源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產生其他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廢物管理的規定,將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作為對應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未按規定處理廢棄放射源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暫不使用的放射源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又未送交有相應資質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代管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產生其他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未按國家規定將產生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記者劉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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