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逾期不改要罰款
7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河北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提請審議,如果最終通過,我省將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水泥。 河北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專門為省人大常委會提供了一份資料。資料顯示,目前PM10和PM2.5形成的霧霾天,對生態環境的危害日益嚴重,據有關部門測算,25%的PM10和20%的PM2.5來源于建筑施工和車輛揚塵,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造成了塵土飛揚、污水橫流、占道堵道,攪拌機的噪音嚴重干擾城市居民的生活。 條例草案規定,設區市市區內的建設項目、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各級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非預拌砂漿;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內的建設項目,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非預制砂漿;其他區域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規定,如果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無法運達施工現場;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當地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廠家無法供應;混凝土使用總量不足2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砂漿使用總量不足100噸的;在施工現場周邊30公里范圍內不能足量供應預拌混凝土、50公里范圍內不能足量供應預拌砂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但應當在施工前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 條例草案規定,如果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袋裝水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非預拌砂漿等行為,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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