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漳出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辦法 與工作考核掛鉤
近日,臨漳縣人民政府出臺了《臨漳縣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暫行辦法》。 該暫行辦法規定,今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有本年度行政機關第一行政訴訟案件;重大、復雜或群體性的行政訴訟案件和社會影響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等情形的,臨漳縣人民政府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若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將由臨漳縣人民政府責成監察部門追究相應責任,同時,出庭應訴與行政首長工作考核掛鉤,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 同時規定,有如下情形的,將由臨漳縣人民政府責成監察部門追究相應責任:因未依法應訴、舉證等導致行政案件敗訴而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未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的;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
關鍵詞:行政,訴訟,臨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