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捐讓善心傷痕累累
讓善舉發出者閆森的困難家庭得到救助,本是愛心傳遞的善事,可這個善舉并沒有善始善終,學校不合情理、沒有法律依據的轉捐,不僅侵犯了家屬的權益,更傷透了捐助者的善心。
這是一次非公益社會募捐。與公益募捐相比,“非公益社會募捐”在募捐原因與捐助主體上,有特定的目的與對象,主要是為了幫助特定的對象擺脫困境,如解決治療疾病開支、解決學習費用等。 在3月20日學校發出的《愛心捐助倡議書》中,號召全體師生“向這個正在經歷著苦難的不幸而偉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溫暖生者”。顯然,本次募捐目的就是“告慰逝者,溫暖生者”,對象則是“這個不幸而偉大的家庭”。因此,每筆捐款在法律上都是一次贈與,贈與的對象就是閆家,學校只是本次募捐的組織者及善款的保管者,有義務把全部捐款及時轉交給閆家。然而,學校并沒有這樣做。 首先,學校企圖改變本次捐助的目的。3月26日,學校把正處在喪子悲痛中的閆父叫去,和他簽訂一份《捐款協議書》,第二條規定,“所捐款項用于閆森同學患尿毒癥姐姐閆淑青的醫院治療費用。”但是,學校和閆父之間的協議,并不能對抗捐款民眾的初衷,更無法憑事后的約定改變本次募捐原有的目的。 還須指出,這筆善款和普通錢款的性質不一樣,普通錢款是一般等價物,有可代替性,而這筆錢是專門捐給閆家的善款,已經被特定化了。此后,學校將這筆被特定化了的善款轉捐給當地慈善總會,就是一次無權處分,閆家顯然對此并不認可,從目前的情形看也不可能進行追認,這就導致轉捐無效。聊城慈善總會有義務將錢退回真正的主人。 近年來,“非公益社會募捐”導致的善款糾紛時有發生,很大程度上緣于法律缺位。因此,國家有必要制定《社會募捐法》,讓非公益社會募捐有規可循:對什么情況下能發起募捐,誰有資格發起募捐倡議,募捐人的法律地位,捐贈人、募捐人及受贈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等予以明確;規定募捐或捐款必須設定明確的目的,并對目的能否改變,如何改變以及目的不能實現或已經完成時如何處理剩余善款,提供合理的模式。-林濟生(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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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轉捐,捐獻器官,學校,募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