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奸上訴案結束庭審 將擇期宣判
7月1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高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邯鄲中院”)繼續開庭審理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奸上訴案。庭審持續了三個半小時。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此案。當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律師等各界人士200余人旁聽了庭審。 基本案情回放 2007年3月12日,邯鄲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書金不服,上訴至省高院,上訴理由主要是:原判認定的三起故意殺人、強奸犯罪事實屬自首,應從輕處罰;所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 今年6月25日,省高院在邯鄲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對檢察員出示的證據需要做庭審相關的準備工作,法庭認為符合法律的規定,予以準許。 休庭后,控辯雙方對相關的證據進行了核查。合議庭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依法保障了控辯雙方查閱、摘抄、復制王書金案及與王書金上訴理由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此次開庭,控辯雙方將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 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后,法庭繼續對王書金上訴提出構成重大立功中所涉殺人、強奸的事實分別進行法庭調查(涉及強奸事實部分的法庭調查未公開審理)。檢察員先后出示了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以證明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并非王書金所為。檢察員出示證據后,控辯雙方分別發表質證意見并進行法庭辯論。 辯護人意見 王書金的辯護人提出,現場勘查筆錄在形式上存在沒有現場見證人簽名等問題;尸檢報告法醫沒有簽字只有蓋章,同時沒有顯示被害人是由于哪種原因導致窒息死亡;現場尸體照片看不出圍繞被害人頸部的花襯衣顏色等,花襯衣照片是彩色的,與其他照片不一致。 辯護人還提出,王書金對石家莊西郊殺人案的供述是在沒有外界信息來源的情況下做出的,其對犯罪現場的描述與現場勘查筆錄等吻合,而檢察員提出的王書金供述與現場勘查、尸檢報告等證據存在的矛盾,只是本案的細節問題,不對此案系王書金所為的事實發生本質影響;關于身高問題,檢察員只是依據尸體的長度,而并不是被害人的實際身高;尸檢報告是在缺乏解剖的情況下做出的,根據尸檢報告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與上訴人供述一致,且尸檢報告中沒有提出曾經開胸檢驗,無法確定被害人胸部是否有骨折;現場勘查筆錄系當年8月11日的勘查,與案發時間隔了6天之久;上訴人還指認了死者衣物藏匿的現場,而檢方沒有提供證據表明上訴人在案發現場圍觀等。總之,應當針對上訴人王書金對石家莊西郊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認定,上訴人王書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檢察員意見 檢察員發表意見認為,檢察機關經過對證據的綜合審查,不能排除王書金曾經到過案發現場,了解案件的部分情況。王書金有在案發現場附近打工的經歷;且其打工時正值盛夏,午休時經常在工地周圍活動,熟悉案發現場周圍的環境、道路、地形;王書金知道其打工地附近發生過殺人案件。公安機關曾經向王書金了解過有關情況;被害人的衣物、尸體是被害人親友發現的,被害人從死亡到公安機關的介入,案發現場始終是一個開放性的現場;王書金在石家莊西郊案被害人尸體被找到后,仍在石家莊西郊工地打工。因此,不能排除王書金到過現場,了解案件的部分情況。辯護人所提王書金是在沒有任何外界信息來源的情況下所作的供述,這種說法并不客觀。 檢察員還認為,第一,上訴人王書金多次供述,“我與被害人身高差不多”,但根據現場對尸體的測量和證人余某的證言,被害人的身高跟王書金供述差距近20厘米。另外上訴人在當庭及以往供述均稱,對被害人進行強奸殺害前曾兩次觀察、看到過被害人,按上訴人所述,其對被害人的身高應有基本準確的判斷。 第二,對作案時間問題。檢察員已經出示全部證據,被害人父親、丈夫、同事、好友的證言均證明,被害人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5點多下班以后被害的,這些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而王書金始終供述其作案的時間是中午一點半左右。 第三,上訴人王書金供述的作案手段與尸檢報告不符。尸檢報告中記載被害人康某某胸腹部皮膚完整未發現明顯損傷,沒有鑒定出被害人骨折。上訴人王書金多次供述雙腳跺被害人胸部,上次庭審中供述,怕被害人不死,雙腳跳起跺了被害人胸部,聽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聲音。 第四,上訴人王書金關于尸體特征的問題供述與現場勘查、尸檢報告不符。現場勘查、尸檢報告顯示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上身穿有白背心。上訴人王書金從被抓獲到上次開庭,到7月10日的庭審,從未供述在被害人尸體頸部纏繞有花襯衣的情節。特別強調,花襯衣是整個案件核心的、關鍵的、最為隱蔽的證據。這是只有真實作案人才能供述和知曉的情節。關于記憶問題,王書金供述在廣平的兩起案件,對離開現場時被害人尸體及現場狀況,與當時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尸檢報告存在高度吻合性。 檢察員提出,現場勘查筆錄中確實沒有見證人的簽名,形式上存在有小的瑕疵,即使有小的瑕疵,也不屬于非法證據排除范圍。關于辯護人提出尸檢報告只有法醫蓋章沒有簽字不合法的問題,檢察員認為,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不違反法律規定。檢察員出示的尸檢報告明確顯示,1994年8月11日13時許,在案發現場對尸體進行檢查,發現尸體頸部纏繞花襯衣。同時進行現場勘查顯示,頸部有玉米秸稈,現場提取襯衣一件,也就是說花襯衣是案發現場偵查人員依法提取,同時進行拍照固定。 檢察員綜上認為,不能認定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系王書金所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后,上訴人王書金做最后陳述。 審判長最后宣布:本案擇期宣判,宣判時間另行通知。(記者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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