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救人中自保者”不妨寬容一些
《成都商報》9日報道,7日,四川達州市郊蓮花湖景區,吳波、陳敏等4人到此玩耍。不料,陳敏和另一女伴不慎墜湖,遠處游泳的吳波曾潛水救援。他當時在水中抓住了其中一女子的手,因太重無法將其救起,為求自保于是放手。事后有人譴責吳波“為何要放手,沒有盡到救朋友的責任”。經協商,吳波和另一男子各拿出5萬元作為賠償。 成功施救,自然是我們最愿意看到的美好結局,但在救人過程中,當體力不支時放手以自保,卻不應受到譴責。一方面,吳波并不是引起險情的人,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所以也不構成不作為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吳波的這種自保,不是事故發生時冷眼旁觀,他已經盡心盡力了。見義不為是道德問題,“心有余而力不足”則是能力問題,兩者之間不能相提并論。 更重要的是,見義勇為固然可歌可頌,但也要倡導見義智為,施救者首先應保證自身安全才能去救援他人。早有專業援救者告訴我們,會游泳不等于會救人,即使是熟悉水性的人,如果不懂得救人技巧,或沒有充沛的體力,下水救人也是相當冒險的。 如論者所言,“救人中自保”從道德上看,雖不是那么完美,卻是走向法治社會的必經路程。-何勇海 |
關鍵詞:墜湖,自保,玩耍,放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