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私事豈能濫用公器
有網(wǎng)友日前在微博上發(fā)布了一份四川眉山市委某部門給該市東坡區(qū)教育局公函。公函稱,該部一名干部的孩子要去東坡中學讀書,“請妥善安排為謝”。眉山市委某部門回應稱,該職工從彭山縣調到宣傳部工作,其女兒小學畢業(yè),轉學到東坡中學就讀。按就近入學原則,該職工居住的小區(qū)也屬就讀東坡中學范疇,“這份公函其實是一份證明文件。” 但是,“轉學升學”,顯然是干部的家務私事,眉山市委宣傳部不僅以單位名義出面為干部辦私事,還堂而皇之地向當?shù)亟逃块T發(fā)公函,讓人難以接受。 盡管相關部門強調“是一份證明文件”,但該說法并不符實。從行文內容看,該公函除了證明孩子系“我部××”的“干部子女”身份外,其實并沒提供多少嚴格的“就近入學”證明。眾所周知,真正的“就近入學”證明一般應是“戶口本”、“房產(chǎn)證”這樣的資料,而與家長的工作單位并無必然關系;同時,出示這些“就近入學”證明資料,也不是相關部門的職能所在。 更何況,“公函是證明文件”的說法,也與“按照就近入學原則,該職工居住的小區(qū)也屬就讀東坡中學范疇”,構成了一種難以自圓其說的矛盾:如果這名孩子原本符合“就近入學原則”,何須相關部門多此一舉? 相比簡單直接的“化公為私”,這種“扮私為公”形式的權力腐敗,更為隱蔽,也更需大力防范。-張貴峰(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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