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老人 “親自”才有效力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7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這使得老年人獲得一項新權利——“被探望權”。而在現實中,雖然法律也同樣規定著“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在用人單位處于絕對強勢的語境下,多數子女還是難以拿出法律文本來抗衡單位,這也使得“?;丶?rdquo;并不是那么好實現。
這就催生了一項新服務“代看望老人”。從表面上看,這是一種代理行為。然而,根據民法原理,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能進行代理,否則無效。這包括結婚、收養子女、約稿、預約繪畫、演出等等有嚴格人身性質限制的行為,自然也包括了看望老人。 看來,如果子女想請別人來代為履行探望老人的義務,可以說是打錯了算盤,法律并不承認。當然,如果子女在親自慰問老人的基礎上,請人來陪陪老人,代為送送禮物,則可以看成是表孝心、盡孝道的創新形式。 “?;丶铱纯?rdquo;上升為法律之后,具有了強制性、可訴性。前不久,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需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在理論上,如果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決,可能還將面臨拘留措施。然而,強扭的瓜不甜,如果真要拿著法條逼著子女去看望老人,也許將適得其反,甚至將使雙方關系更為緊張。 因此,對于“?;丶铱纯?rdquo;入法,我們更應該發揮法律的指引、勸導作用,讓子女自覺地履行相關義務。其實,“常回家看看”并沒有那么難,法律規定的是“看望或者問候”,這也意味著,子女盡孝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不僅可以面對面地“看望”,也可以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問候”,如電話、寫信、視頻等,但前提是必須親自而為。 所以,如果真的出于客觀原因無法“回家看看”,有上網拍淘寶的時間,倒不如拿起電話,給遠在家鄉的父母打個電話問候,這不僅履行了法律義務,更讓父母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慰藉,節省下來的錢還可以給父母買份禮物,何樂而不為呢? -舒銳(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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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探望老人,代看望老人,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