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衡水向領導干部17類違規行為“開刀”
為切實推動作風建設常態化,提高人民群眾對作風建設的滿意度,衡水市委、市政府日前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中央、省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本月起,衡水市紀委、市監察局將通過多種方式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貫徹落實情況,對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本次監督檢查的對象為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領導干部,重點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監督檢查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實施辦法》中規定的17類違規行為和違規后處置方式為——— 一、對在迎接工作檢查中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在調查研究中過度營造歡迎氛圍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誡勉談話;對違規使用警車開道、清道封路、清場閉館等妨礙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誡勉談話,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對未經批準超過規定次數、規模和時間召開會議,違規組織各類茶話會、聯歡會等節日慶典活動的,給予組織者和參與領導誡勉談話;情節較重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對違反會議紀律,無故曠會、隨意替會、遲到早退的,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 五、對擅自提高會議住宿和用餐標準、發放紀念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等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組織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六、對違規上報、下發公文和擅自增設簡報及內部刊物的,給予簽批領導通報批評。 七、對未經批準在新聞媒體發表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講話和文章以及違規公開出版著作的,給予當事人誡勉談話;產生錯誤輿論導向、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八、對違反改進新聞報道規定,違規進行新聞報道的,給予簽發領導誡勉談話。 九、對工作推進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第一年給予責任人誡勉談話;連續兩年的,建議由組織部門做出組織處理。 十、對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群體性事件,不及時到場處置或因措施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十一、對涉及管轄范圍內信訪舉報不依法受理或處置不當,導致重復越級訪、群體訪的,給予責任人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二、對違反公務用車、辦公房配備使用規定的,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三、對違反公務接待相關規定,使用公款搞同城宴請以及參與高消費健身娛樂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十四、對違反因公外出、學習、出國(境)考察相關規定,擅自變更出訪行程、隨意增加出訪人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情節較輕的,給予主要責任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十五、對違反廉潔從政有關規定,違規插手工程項目建設,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的,給予當事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對不認真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 十六、對公務消費連續兩年較上年增加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給予主要領導誡勉談話。 十七、對其他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監督檢查將通過自查自糾、重點抽查、明察暗訪、集中檢查以及信訪受理等形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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