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被判兩個月至少看望老母一次
7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該法首次將“常回家看看”精神贍養寫入條文,也就是說即日起,老人可以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作為單獨的訴訟請求將他們告上法庭。 7月1日上午,無錫市北塘區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老人作為原告,其中一個訴求就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人的女兒作為被告,被法院“判處”平時每兩個月至少需至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傳統節日要額外安排看望。據悉,這也是該法實施后的全國首例“常回家看看”訴請的判決。 案件回放 精神贍養第一案:77歲老太告女兒女婿 原告儲某是77歲高齡的老太,被告馬某、朱某是其女兒、女婿,今年均已50多歲。 儲某育有一兒一女,老兩口原本在無錫馬山地區有兩套房屋,一套小戶型的單間,一套65平方米。2009年3月,儲某與老伴及兩個子女簽訂了一份協議,老夫妻將位于無錫馬山的老房賣掉,錢歸女兒,今后居住女兒位于北塘區龍塘家園的一套一樓房屋直至終年,養老送終均由女兒負擔。小戶型的單間房屋變賣后,65平方米的房屋歸兒子與兒媳擁有。 2009年5月開始,老人按照協議搬離馬山跟隨女兒居住。父母與子女樓上樓下居住互相照應本是件好事,然而好景不長,從儲某的老伴2009年8月去世后雙方的矛盾開始爆發。 2012年8月,因為與女兒一家不和,儲某搬離了女兒家。因為老年人單獨租房很難,所以離開女兒家后,儲某住到了兒子那里,兒子則在外租了房子住。 2013年4月3日,儲某將女兒和女婿起訴到北塘法院。7月1日這起贍養案件在無錫北塘區法院開庭審理。由于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首次將“常回家看看”精神贍養寫入條文,老人昨天庭審中也提出了要求女兒女婿看望自己的要求。該案成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后的全國首例“常回家看看”案例。 庭審現場 原告老太:有矛盾但畢竟是母女,她平時要關心關心我 當日庭審中,老人聲稱自己是被趕出來的,女婿還將自己的東西亂扔,把門鎖換掉,她都無法進入房間把衣服和被褥取出。雖然當時報警了,但是雙方的矛盾并沒有化解。 老人說,即使和女兒住在上下樓,但自己都是一個人獨立生活的。自己退休工資1800多元,但平時每個月需要1000多元的看病吃藥費,心臟里還裝了2個支架,另外生病期間還向鄰居借了2萬元看病。現在和女兒有矛盾了,住在一起也不方便,她要求女兒能給自己經濟補貼,在外面租房子住,同時還要承擔醫藥費。 老太說:“雖然和女兒不住在一起了,但是我畢竟是生她養她的母親,他們平時也要來看看我,關心關心我,特別是生病的時候,因為他們對我好,也是給他們的子孫做榜樣,他們也總會老的。可是他們對我不管不問,讓我徹底寒了心。” 老人訴請: 1、為避免同住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其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由被告女兒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補貼600元。2.要求女兒女婿支付其以往的部分醫療費。3.要求女兒應定期及在傳統節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問候。 被告女婿:和老人爭吵過,沒想到老人會打官司 當日上午,儲老太的女兒并未出現在庭審被告席上,而是其女婿朱某以及代理律師出庭。 被告方介紹,龍塘家園的房子是朱某父母的拆遷安置房,分別為四樓的兩套和一樓的一套。老人此前住在一樓。朱某在庭上承認確實扔過老人的東西,但原因是老人一直撿垃圾回來堆在房子里,整個房屋臭氣熏天,樓上下鄰居意見非常大,這讓自己很沒面子,因此與老人發生爭吵,扔了老人的垃圾,但是并沒有趕老人出門,而是讓老人改住到另外一套在四樓的房子。老人覺得行動不便,提出自行解決居住,在靠近兒子的地方,由女兒女婿解決房租。 朱某稱,讓他們沒想到的是,4月3日老人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安排居住并定期看望,并支付租房租金及生病住院時的醫療費。 被告態度:盡管對老母親將自己告上法庭很不理解,但開庭當天儲某的女兒、女婿都表示,贍養老人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只要是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他們都將執行。 法院判決:女兒每兩個月至少看望母親一次 當日,在庭審后,北塘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1、女兒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標準給付儲某房租費,2012年9月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費用,馬某、朱某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2、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儲某醫療費8000元。3、馬某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每兩個月至少需至儲某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節,應當至少安排兩個節日期間內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節的春節期間,應當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
關鍵詞:常回家看看,贍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