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到手了嗎
熱浪來襲你的高溫津貼到手了嗎? 長城網繪圖/孫嘉琪 入夏以來,各地氣溫持續上升,有些地方橙色、紅色預警信號頻發。然而,面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按規定必須按時發放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卻往往為節約用工成本而拖延或拒絕發放。你的高溫津貼到手了嗎? 高溫津貼不得以防暑物品沖抵 案例:今年5月15日后,趙曉薇等16名員工所屬公司所在地的氣溫接連在35度以上。為了不因高溫耽誤生產,公司要求員工照常露天工作,并提供了充足的高溫解暑、清涼飲料,并發放了相應的保健用品。可月底趙曉薇等領工資時發現并沒有高溫津貼。公司的解釋是其已提供防暑物品,自然無需再發放高溫津貼。 說法:公司無權以防暑物品沖抵高溫津貼。一方面,高溫解暑、清涼飲料、保健用品的開支屬于防暑降溫費的范疇,而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期在崗的勞動者,即只要在崗就應當人人有份,具體給付時間與標準,由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對高溫氣候的界定來確定,一般為5月~9月。 而高溫津貼則是針對在特殊環境下作業的勞動者,并非人人有份,通常只面向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群。這類人群除了有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另一方面,高溫津貼的給付方式不同于防暑降溫費。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采取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 高溫津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 案例:劉秀蘭等5人于2013年1月與一家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約定每月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入夏以后,為鼓勵員工堅持在烈日下工作,公司規定,只要當日氣溫在35度以上,便可在下午下班時從作業組長處領取20元高溫津貼。可當劉秀蘭等領取2013年5月的工資時,卻發現工資比平時少了100元。原來,此前劉秀蘭等已經領取的5天高溫津貼,已被公司計入她們的最低工資之內,并從中扣除。 說法:公司不得將高溫津貼計入員工的最低工資內。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并實施的《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從中可以看出,高溫津貼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而必須由用人單位在工資之外另行給付。 高溫津貼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案例:2013年6月初,本以為因上月有4天高溫時段在室外工作,按公司的承諾可以領取到一筆高溫津貼的李銀茹等7人,發現自己所領報酬中并沒有該項目,遂找到公司問詢。公司領導雖表示一定會如數支付,但提出需要領取高溫津貼的員工不止她們7人,往后也還有應當發放高溫津貼的人員,故經公司研究決定到年底一并結算,不再按月發放。 說法: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鑒于高溫津貼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其第18條也指出,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3條規定,上述第18條中的“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如果公司不按期支付高溫津貼便構成“無故拖欠”,屬于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李銀茹等可以通過相關途徑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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