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稱想回家但沒時間沒錢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 無錫女子被判經濟補償,兩個月得看望老人一次 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該法首次將“常回家看看”精神贍養寫入條文。當天上午,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馬某、朱某除承擔原告儲某一定的經濟補償外,還需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這起對“常回家看看”訴請的判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施行后的國內首例判決。 在昨天審理的案件中,原告儲某是77歲高齡的老太,被告馬某、朱某則是她的女兒、女婿。此前,儲某與一雙兒女簽訂協議,寫明其由女兒、女婿負責養老,但多年相處之后,儲某與女兒一家產生矛盾,后更是賭氣出走,至兒子家居住。因氣不過如此被女兒對待,儲某一怒之下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儲某的兒子與女婿爭鋒相對,爭論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依法判處被告馬某每兩個月至少需至儲某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節這些節日,馬某也應當至少安排兩個節日期間內對儲某予以看望。 昨日,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新修的法律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也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但在網絡上、這條法律的制定充滿著巨大的爭議。有網友說“‘常回家看看’入法。怎樣叫‘常’怎么算‘看’。怎樣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還是半年一次?‘看看’該怎么看?帶錢還是帶水果、營養品,還是什么都不帶,回來一圈扭頭就走?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說全國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違法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子女:誰不想常回家,只是沒時間沒錢 “誰會不想常回家看看,誰不想多一些時間跟父母呆在一起呢?”談及昨日起實施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市民李先生嘆氣道。和他一樣,采訪中,受訪市民均向記者表露了同樣的想法,也道出了他們的苦衷:時間和經濟是最大的障礙。 李先生來自大理,目前是一家保險公司的普通職員,7年前到昆明上大學,之后留在這座城市工作、安家。算起來,他每年回家的次數只有2~3次,加起來平均不超過半個月。“照這樣下去,我父母現在60歲,即便他們還能在世20年,我還能和他們相聚的時間,也只有300天左右了……誰會不想回家,誰不愿意陪在父母身邊享福呢?” 肖女士,來自曲靖沾益,目前供職于一家教育培訓機構。“工資拿的是計件,請假回家就不能掙錢了。家里條件也不太好,我還是寧愿多掙點錢,至少可以在經濟上貼補家用。” 此外,也有人是因為“經濟能力有限,回家花銷太大”而不能回家。譚先生一家來自昭通市鎮雄縣,目前在黃土坡附近做工。據其妻胡女士介紹,譚先生已經有將近5年沒回家了。“沒掙到錢,不知道怎么回去。”譚先生說。而他的工友中,因為收入低,擔心回家花銷太大而遲遲不能回家的人并不在少數。 “本來也挺想回家,但是沒辦法,回不去,也不能總說希望能得到父母的理解,真的很無奈。”李先生這樣說道。 父母:只要孩子們好好的就行 在李先生的母親眼里,兒子孝順、懂事,畢業了能留在昆明工作就算是給家里“長臉”了。“只要他在外面順順利利、平平安安的,我們就放心了。”昨日,在電話里,李先生的母親用生硬的普通話說道。 同樣,來自昭通的朱奶奶也向記者表達了同樣的想法。朱奶奶今年75歲,膝下5名子女僅有1個留在她和老伴身邊,其余4位均已在外地成家立業,由于各種原因,孩子們并不能經常回家。“他們在外面也不容易,過好自己的生活就行了。”朱奶奶的女婿曹先生告訴記者,每每打電話回家,二老總會叮囑他們要過好自己的生活,“總說不要掛念他們。” 潘女士來自昆明,今年57歲,和丈夫育有一女,而現在,他們能干的女兒已經到美國學習、生活多年,一家三口幾乎很難團聚。還好,“現在網絡發達了,我們幾乎每周都可以視頻聊天。”潘女士說,現在條件好了,即便不能“相見”,至少還能打電話,在外面的年輕人還是應該經常打電話回家。 子女說: “照這樣下去,我父母現在60歲,即便他們還能在世20年,我還能和他們相聚的時間,也只有300天左右了……誰會不想回家,誰不愿意陪在父母身邊享福呢?” “工資拿的是計件,請假回家就不能掙錢了。家里條件也不太好,我還是寧愿多掙點錢,至少可以在經濟上貼補家用。” “本來也挺想回家,但是沒辦法,回不去,也不能總說希望能得到父母的理解,真的很無奈。” 父母說: “他們在外面也不容易,過好自己的生活就行了。” “只要他在外面順順利利、平平安安的,我們就放心了。” “現在條件好了,即便不能相見,至少還能打電話,在外面的年輕人還是應該經常打電話回家。” 觀點PK 疑惑:每月回家幾次才不“違法”? @廣西徐偉律師:對此法律規定我感到很疑惑,每個月回家才算經常看望或問候?換而言之,不夠多少次才算違法?如何取證?違法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子女回家看望老人? @青龍游子:誰來監督?父母舉報兒女沒回家?如果出差時間久沒回家的算違法么?在外打工沒條件經常回家的怎么辦?計劃生育導致現在一對夫妻養四個甚至八個老人和一個孩子的有多少?有條件誰不想多回家看看? 支持:在贍養老人問題上給出方向 @良田1:其實這個法在懲惡上也是有作用的。一個是它在贍養老人的問題上給“惡”定義了一個基本的方向。另外在法律的執行上,也可以有所體現,那就是在造成不良后果時,在從重,還是從輕處罰的問題上,給出一個依據和說法。 @pacc_npv:“不常看望老人違法”這也是一種提醒~ 無奈:對待老人尚需法制強制很杯具 @那首你最愛的歌謠:把對老人的義務和責任寫進立法,是我國法律的一大進步,但從另外一個側面也反應出了國人對待老人尚需法制強制,也是一種杯具。 @秦嶺人家特產:爸媽看到兒女回家看望他們,很高興,但當明白兒女是因為怕違法受懲罰而回家的時候,老人會怎么樣呢? 建議:能保障人人享有探親假的權利 @帥帥的陽仔媽:與之相對應的探親假必須監督企業落實。如能保障人人享有探親假的權利,這法才是好法,支持!第一、增加探親假,企業必須依法執行;第二、每年給予探親者一定程度一定次數的火車票折扣。老人真的很渴望團圓。 @x手舞足蹈聊夢想x:強化親情,注重家庭是對的,但這樣立法貌似無法監督且有機可乘。國外的做法是,贍養一個老人,免個稅多少,撫養一個孩子,免個稅多少,且以家庭為單位納個稅。 (除署名外):常紅浩成長群 趨勢 “常回家看看”案件今后會越來越多 對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無錫市北塘法院院長袁挺認為,盡管新法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條文,但對于如何監管執行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此次案件判決,只是一個嘗試,實際效果如何,還需司法實踐進行檢驗。袁挺表示,近年來精神贍養案件出現比較明顯的增多趨勢,老年人自我維權的意識也在增強,今后類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許會越來越多。 越來越多老人尋求精神慰藉 據了解,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達到1.94億,占總人口的14.3%。而云南省老年人口數量已超過500萬,2015年將達到600萬。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而逐步變得強烈。在中國,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對子女經濟供養方面的要求越來越少,但越來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層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決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時子女守在身邊、逢年過節有人陪伴。 律師說法 探親假、年假若休不著“常回家看看”難執行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彭澤律師表示,根據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今后子女忽視、冷落老年父母,以及子女不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均屬于違法行為。 “條例規定得比較模糊,需要相應的配套執行設施。”彭澤說,對于看望的頻率、如何監督等等操作性的問題,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里法律規定得太具體不合適也不現實,因為用法律硬性規定看望的時間、頻率在實際操作中同樣難以執行。 彭澤律師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要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賦予的探望老年父母的義務,人們可以選擇在“探親假”和“帶薪年休假”假期中來進行。 對于探親假,我國目前沒有適用于全體勞動者的“探親假”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方可享受“探親假”探望父母。對于年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最短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最長可以享受15天的年休假。 “我們的現狀是,兩類假期的執行情況都不是那么好。即便是公務機關,執行情況也差強人意”彭澤說。在這兩類休假執行情況不樂觀的情況下,來討論“常回家看看”條款,本身就不是很現實。為了保障子女探望老年父母的時間,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作為贍養人的職工探親休假的權利。遺憾的是,該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探親休假權的相關法律責任。 “有些學者認為這只是法律的一種倡導,做不到也不能算違法。所以沒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我不同意這種說法。”彭澤說,既然是在法律里規定“應該”做的以及哪些“不得”做的,就是義務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不履性義務就是違法行為。我國的現狀是,職工休假等方面的配套規定不統一,在這樣的情況下,沒辦法規定懲罰措施。但這確實是法律上一個積極的信號,希望全社會都重視對老人的精神贍養,以后配套的制度完善了,才能慢慢對行為進行強制約束。(曹紅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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