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外地 一年回家一次算違法嗎?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實施。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7月1日中新網) 此法律一出,在網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議,“常回家看看”再度成為網絡熱詞,只是這次的熱不是來至于一首共鳴的歌曲,而是來至于對該法律的質疑。就常回家看看入法其實初衷是好的,旨在解決目前我國存在的“空巢”老人問題,在一定意義上對于那些常年不回家的孩子們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人民的質疑也更多是來至于其執行的困境。 一是標準確立的困境。任何一項法律都應該有一個可以判別的標準,而且這個標準越直接越簡單最好。但是常回家看看的標準是什么?也就是說怎么才能算是常回家?一個月一次還是二次?其實這個次數也是根本沒有辦法確定的,因為常這本來就是一種心理期望,每個家庭都有不同的期望。例如孩子在國外工作,那么也許一年回家一次對老人而言就可以稱得上常回家了;但是如果距離很近,也許每天回家對老人來說都還是不夠。同時期望值也會隨著時間不斷發生變化,今年回家三次,明天老人可能就希望能夠回家五次。沒有標準的法律必然為后期執行增加阻力。 二是法律范疇的困境。法律的制定確實是可以約束、改變一些行為,但是法律并不是萬能的。法律適合于解決社會范疇的一些事物,但是并不適合解決家庭的內部矛盾,俗語有云“清官難斷家務事”也正是這個道理。所謂“老有所依、老有所養”,天下的父母無不希望孩子們能夠陪在自己身邊,但是這又和“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希望形成了矛盾,在兩者之間我想更多的父母其實更在乎的是孩子們能夠過的好。即使有愿意孩子在身邊的父母,在中國這種“家丑不外揚”的思維下,也很難走到用此法律和孩子們對簿公堂的那一步。 三是現實條件的困境。筆者相信除了極少數良心泯滅的人之外絕大多數的年輕同志們有誰不愿意陪在父母的身邊?但是現實條件確不是那么理想,為了生活和生存,不得不遠離父母、背井離鄉辛苦工作,這也是造成了當前“空巢”老人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真所謂“忠孝兩難全也”。由于異地工作,道路遙遠,來回花銷大,加之有些工作單位假期并不多等等這些現實因素才造就了回家難、難回家的情況出現。法律在要求常回家看看的同時也需要作一些附屬的要求,如出臺配套法律要求強制異地務工人員每年休探親假等才能讓法律更加人性化。 不管是法律層面上的強制,還是道德層面上的約束,讓常回家看看深入每個人的心中才是最重要的。 |
關鍵詞:常回家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