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主體”先自凈再“代言”
根據目前正在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將只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這在業界引發激烈爭議。據悉,中華環保聯合會采取企業、個人兩種會員方式,而在企業會員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戶”。(1日《每日經濟新聞》) 為支持公眾的環境維權行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引入了公益訴訟制度,明確“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一變化,不僅可以解讀成對現有訴訟制度的完善,更可看做司法體系對民間捍衛環境權益的力挺。只是遺憾,日前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竟又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圈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 誠如公眾所擔憂的,若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單一化,便意味著排除了一般公民、組織提起此類訴訟的資格,由此,必然有悖于“動員全民力量,共同捍衛環境”的立法初衷。另一個問題是,憑什么要由“中華環保聯合會”壟斷這至關重要的權利?畢竟,尚無證據表明,這是一個運作規范、價值篤定、值得民眾毫無保留信任的機構。 事實上,公眾的擔憂似乎正被逐步應驗。據媒體披露,很多高污染企業,居然是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會員單位。而更致命的是,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利益關涉:前者需向后者繳納數萬至數十萬的“費用”……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是,“中華環保聯合會過去幾年做過些公益訴訟,但訴訟對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業,沒有涉及到一家其會員企業。”對此,又該怎樣理解?巧合抑或必然? 當然,我們無依據斷言該組織與污染企業存在利益勾兌,不過,其“向會員單位收費”的運作模式,成型于法律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中華聯合會”之前——也就是說,如果從前此類做法無可厚非,那么在壟斷環境公益訴訟權后,中華環保聯合會顯然應注意“避嫌”。因為從常識來說,一切以公共利益為追求的非盈利組織,在日常運作中都當避免與相關單位發生過深的經濟糾葛,也惟其如此,才能保持其中立和獨立的屬性。 我們能理解立法者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求避免濫訴的考量,但相比于莫須有的“濫訴”風險,由不被信任的唯一“訴訟主體”,所引發的全社會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不信任,顯然是更迫切需要正視的命題。 -蔣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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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訴訟主體,環境公益,自凈,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