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應成為公共義務
根據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今天開始,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如不經常去看望問候,便涉嫌違法。 盡管很多人認為“常回家看看”只是倡導性的法律條款,很有可能無法保障,但它入法的主要意義,是將子女的倫理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使盡孝從單純的家庭責任上升為社會共同責任,由此來看,“常回家看看”入法本身就是一種進步。 此外,既然“常回家看看”即將生效,就應擱置爭議,遵照執行,用行動維護好法律的嚴肅性。 首先,做子女的應讓“常回家看看”由心動變成行動,多想想父母的真正所需;其次,企業、社會團體等,也要將敬老養老納入自身責任。事實上,不少公司、企業已開始重視員工盡孝需求,如有的公司設立“孝敬父母獎”,公司參與員工對父母的問候溝通,增強了員工凝聚力,獲得了雙贏效果;第三,社會公共管理層面,也應為社會成員盡孝創造條件。如,落實探親假,改革養老、醫保等跨區域結算的方式,讓父母能夠到異地與子女團聚,改變子女“回家”的單向通道。 總之,“不常回家看看”違法,不是刻意要追究子女的法律責任,而是督促家庭成員履行贍養義務,營造出敬老養老的社會氛圍。-木須蟲 |
關鍵詞:常回家看看,立法,公共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