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停車位上車輛被砸 物業公司該不該擔責?
停放于小區內車位的車輛被砸,物業是否應該擔責?日前,石家莊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類似案件,雖然最終物業公司與業主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化解,但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車停小區內被砸事件并不鮮見,由此產生的物業與業主間的矛盾也并非孤例,停車費到底包括哪些服務內容?出現類似問題,損失該找誰呢? 據了解,今年“五一”期間,某小區業主停放于車位內的寶馬轎車后擋風玻璃被砸,車內現金被盜,物業公司隨即通知業主并報警,但公安機關的偵破工作至今未果。 該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車位使用合同》,業主使用物業公司提供的小區內規劃車位,并向物業公司交納了一年的車位場地使用費。 此事發生后,業主提出因其交納費用,雙方構成了保管合同關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其汽車修理費、車內現金損失及誤工費。 對此,物業公司卻提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車位租賃合同,并非保管合同。業主交納的是車位場地使用費,物業公司只為業主提供車位場地并保證場地的衛生保潔、場地平整、維護工作,并不負責車輛的安全和車內財物的保管、看護,而且因公安機關尚未破案,業主也沒有現金損失及誤工的證據,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鑒于本案矛盾突出,加之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還要有長期的服務關系,仲裁庭對雙方進行多次耐心調解,最后,物業公司出于對業主損失的同情,賠償2000元,與業主握手言和。 |
關鍵詞:物業,業主,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