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禁煙不應止于“重罰商家”
《新快報》27日報道,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聽取《深圳市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草案)》初審報告。報告中建議對未成年人售煙進行重罰,罰金或超3萬元。
顯然,此舉大大提高了震懾力,不過,售煙商家多如牛毛,誰來監督?如何取證?執法難度大,可能使該規定成為空文。特別是,未成年人吸煙,還與家庭、學校,乃至全社會管理不善有關。 事實上,未成年人絕大多數是在校學生,因此,禁煙應從校園開始。對于教師,實行有條件禁煙——不得在校園吸煙,不得在學生面前吸煙等;對于學生,則無條件禁煙——任何時候、任何場所都不準吸煙。 然而,僅加大對校園內的禁煙力度還不夠,應“內外兼治”,既禁校內,更禁校外。更重要的,應輔以一定的懲戒手段。加拿大政府規定,18歲以下購買香煙屬于非法;父母或其他人令18歲以下兒童購買香煙,可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新加坡規定,吸煙者報考學校不予錄取。 我們可借鑒國外做法,制定適合國情的懲戒措施;同時,通過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吸煙、買煙。-張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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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人,禁煙,售煙,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