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盡力了 孩子還是餓死了?
那些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也許離死亡很近,或者離死亡很遠,但如果還在靠抽象的“人心冷暖”來保障他們的命運,李氏小姐妹的悲劇,就一定還會繼續重演。 三個多月中,南京被餓死的李氏小姐妹曾迸發出柔弱但足夠堅忍的求生本能。鄰居、民警、社區和親戚也都曾作出他們自認為稱職的努力,但拯救李氏姐妹的機會被一次次地錯過。警察將曾僥幸逃脫的姐姐交還給吸毒母親;一位擔心“惹麻煩”的鄰居最終退還了李家的鑰匙……(6月27日《南方周末》) 都盡力了,但孩子還是死了。再是冷血的社會,也無法直視孩子被活活餓死的現實。 回頭看這件事,在怨憤與熱血之后,更多的未必是對監護人刑責的追問,而是對社會兜底救助的反思。6月26日,針對“南京女童餓死家中”事件,來自北京、山東、河南的五位女律師向南京市江寧區民政局、街道辦、公安局、婦聯等四部門分別郵寄了一份《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上述四部門是否及時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向法院申請撤銷女童母親樂某的監護責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監護人。 李氏小姐妹來來回回折騰幾個月,鄰居是知情的、社區是知情的,警方與民政部門要說不知情,可能也說不過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民法通則》第16條還對“法院另行指定的監護人”做出了解釋———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如果沒有前述人員,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那么,面對“有監督人等于沒有監護人”的事實,李氏小姐妹為何只是得到了道義上的“出手”? 在餓死孩子這件事上,泛道德的指責是野蠻而惡毒的。我們當承認三重現實:一者,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基本處于“不訴不究”的狀態,沒有人去報告,就沒有人去查核,但問題是,在慘烈的未成年人事件中,主角往往連意思表達都成問題,如何讓娃娃去維權?二者,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在家庭、學校、社會、司法保護等機制中缺失任一環節,都可能衍生大問題。李氏小姐妹的悲劇,恰恰說明在社會與司法之間,缺乏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聯動機制。最糟糕的,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錯位,這種意識根源于將孩子視為家庭或父母的“私產”,挨餓或者挨打都是“家務事”,鄰居不好管、不敢管,甚至社區等基層組織也不愛管、不屑管———結果就是我們看到的:社區每月拿出800元錢,片警一周或10天去了解情況,鄰居偶爾一次報警和提供短暫的食物……他們不是沒有愛心、更不是沒有關懷,而是在保護孩子的命題上過于“謙抑”,而這,與強勢的傳統家族觀念也不無關聯。 再往前看,2003年6月21日,成都3歲幼女李思怡被發現餓死在家中;2011年7月,廣州7歲女童彤彤,不堪饑餓從2樓陽臺跳下覓食……如果我們將類似事件當做簡單的“養育”問題,再多的保護口號,恐怕都要淪為空談。截至2011年12月,根據數據推算,全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總數為57萬(不包括父母雙重殘兒童)或58萬(含父母雙重殘的兒童)。這些兒童的主體,是農村中父親去世、母親離家改嫁、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占91%;其他類型占9%。他們也許離死亡很近,他們或者離死亡很遠,但如果還在靠抽象的“人心冷暖”來保障他們的命運,李氏小姐妹的悲劇,就一定還會繼續重演。(鄧海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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