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員出示四組證據證明非王書金所為
6月25日,備受社會關注的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奸上訴案在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繼2007年7月首次開庭后,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今天,邯鄲中院一樓審判庭內座無虛席,人大代表、學者、律師、媒體記者及當地各界群眾200余人旁聽了庭審。 在近兩個小時的庭審中,王書金當庭進行了陳述,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王書金委托的律師為其進行了辯護。 案情回顧 因犯殺人強奸罪原審被判死刑 上訴人王書金,男,漢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廣平縣農民。1982年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之后又3次實施強奸殺人犯罪行為。2005年1月17日,王書金在河南省滎陽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2007年3月12日,邯鄲中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1994年11月21日,王書金在石家莊市西郊,將杜村婦女劉某掐昏后強奸,后猛掐劉的頸部,并朝劉的胸腹部猛跺數腳,將劉某殺害和掩埋;1995年農歷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書金在該縣閆小寨村附近,將泊頭村婦女賈某強奸后欲殺害未逞;1995年農歷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書金在該村附近將泊頭村婦女張某強奸,后猛掐張的頸部,用腳猛跺張的胸腹部,將張某殺害,并將尸體扔進一枯井后潛逃。邯鄲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院。 上訴人王書金的上訴理由主要是:原判認定的3起故意殺人、強奸犯罪事實屬自首,應從輕處罰;所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 王書金案之所以備受關注,緣于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莊警方偵破,“兇手”聶樹斌已于1995年被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1995年4月27日,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今天,與本案有關聯的聶樹斌強奸殺人案中聶樹斌的親屬也參加了旁聽。 再次開庭 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成焦點 6月25日9時,在書記員宣讀法庭規則,檢察員、辯護人、審判長、審判員依次入庭后,法槌敲響,審判長、省高級人民法院刑四庭審判員劉志廷宣布繼續開庭,上訴人王書金被法警帶入法庭,審判長讓值庭法警為王書金去掉手銬引導到座位上。 在今天的庭審中,檢察員與王書金的辯護人立場和觀點發生了戲劇性變化,辯護人本應站在王書金的立場,為王書金減輕處罰而辯護,檢察員本應為指控王書金犯罪而努力,但庭上情況恰恰相反。 在庭審中,上訴人王書金在述說了自己的基本情況后,分別就構成重大立功涉及的強奸和故意殺人事實進行陳述。王書金對原判決認定其實施的上述三起強奸、殺人致兩人死亡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系自首,應從輕處罰;關于其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屬于重大立功,應當從輕處罰。 鑒于上訴人王書金提出的自首問題原判已經認定,且在第一次開庭時已經審理,合議庭決定此次開庭只對上訴人王書金提出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構成重大立功的上訴理由進行審理。審判長宣布:因強奸犯罪事實涉及個人隱私,對涉及強奸犯罪事實部分依法不公開審理;對涉及故意殺人犯罪事實部分,依法公開審理。 針對王書金的法庭陳述,辯護人、檢察員分別對上訴人王書金進行發問和訊問。針對王書金上訴所提理由是否成立,控辯各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上訴人王書金的辯護人在發表辯護意見時指出,關于上訴人供述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的問題,可以認定這起強奸殺人案應該為上訴人王書金所為,上訴人對這起案件的供述是真實可信的。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發表答辯意見時認為,王書金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并非王書金所為: 第一,王書金關于被害人尸體特征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實際情況不符。該案中被害人尸體身穿白色背心,腳穿尼龍襪,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后,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王書金卻供述,其強奸被害人后,被害人全身赤裸,沒有穿衣服,并沒供述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而被玉米秸蓋著的、纏繞在被害人頸部的花襯衣,是該案關鍵的隱蔽性細節,只有真兇才能供述出來。 第二,王書金關于殺人手段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實際情況不符。該案中,被害人尸體除頸部有衣服纏繞外,全身未發現明顯創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書金的供述是先掐被害人的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比如他說,跳起來跺被害人的胸部,跳起來一尺多高,跺了好多次,聽見被害人的胸部咯嘣咯嘣地響,我覺得肋骨都骨折了。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的,尸體不可能沒有骨折。 第三,王書金關于作案具體時間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實際情況不符。該案案發于1994年8月5日17時以后。被害人17時下班洗澡后,騎車沿新華路至孔寨村之間的土路回家,途中經過案發地遇害。王書金卻始終供述,他是在14時左右作案。 第四,王書金關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與被害人實際身高不符。該案被害人尸長1.52米,王書金供述,被害人比他稍低,身高和他差不多。王書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檢察員示證 西郊強奸殺人案非王書金所為 庭審進入舉證質證階段后,針對答辯意見,檢察員分別出示了四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共有兩份,分別是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現場勘查筆錄及尸檢報告。這兩份客觀性證據記載的被害人尸體情況是:①被害人脖子上覆蓋一玉米秸,拿掉玉米秸,發現被害人頸部纏繞短袖花襯衣;②被害人尸長1米52;③尸體檢驗,除被害人頸部有衣服纏繞外,全身未發現明顯創口及骨折;④被害人死因是窒息死亡。這與王書金供述的尸體特征、殺人手段、被害人身高不同。 第二組證據,是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被害人親屬及同事的證言。這些證言證明了被害人失蹤的時間是1994年8月5日17時以后,下班回家途中。這與王書金供述的14時左右作案不同。 第三組證據,分別是王書金偵查卷中被害人同事余秀芹證言及與王書金同時在石家莊打工的工友王俊杰、閆書學、郝嶺、袁海軍的證言。余秀芹證明了尋找被害人的過程,并證明當時的案發現場是個開放的現場,有很多人參與了查找被害人尸體的過程。王書金同事證明當年與王書金一起在石家莊打工的時間是1994年夏天。 第四組證據,是王書金的供述。王書金的三份供述,是公安機關依法訊問王書金時取得。一是王書金對被害人尸體頸部纏繞花襯衣的情節,始終沒有供述過;二是王書金供述殺害被害人的手段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肋骨骨折;三是王書金供述其身高1米72,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四是王書金供述他作案的時間是中午1至2時;五是案發后,公安機關找其了解過情況。 所有證據出示完畢后,檢察員認為,以上證據說明王書金關于其在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的尸體特征、殺人手段、作案時間等核心情節不一致,特別是王書金始終沒有供述出只有真正作案人才能知曉的案件的隱蔽特征、關鍵物證。事實證明,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并非王書金所為。 檢察員還指出,王書金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發生時,其正在案發現場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離現場直線距離150米左右。王書金在打工期間中午不休息,經常在工地周圍轉悠,對現場周圍的環境比較熟悉。案發后,公安機關曾找過王書金及其工友了解情況,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勘查時有不少群眾圍觀。所以,王書金供述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案現場的部分情況不足為奇。 上訴人王書金的辯護人針對檢察員出示的證據,請求法庭休庭,以便于其查閱證據材料,為辯護做準備工作。合議庭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同意辯護人請求,宣布休庭,開庭時間再行確定。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在庭審過程中,法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 值得提及的是,記者在網上檢索有關王書金案和聶樹斌案時,有兩篇十多年前的報道頗引人注意: 《瀟湘晨報》2005年3月27日報道稱,記者昨日查閱王書金的供述材料時發現,王的供述與10多年前關于聶樹斌案的報道也有一些矛盾之處:1.關于作案時間,王稱是中午;而報道說是下午;2.關于作案經過,王稱是“躲在玉米地里等著,當那女的騎車過來時,我從玉米地里跳出來,朝那女的猛推了一把”;而報道說聶是“尾追上前將其撞倒,拖至玉米地打昏強奸”;3.關于殺人手段,王稱是“沒起身直接就把那女的掐死了”;而報道說聶“又用襯衣將其勒死”。 《南方周末》2005年3月24日報道稱,聶樹斌的辯護律師張景和對記者說,他總共見了聶樹斌3次,沒有一次聶樹斌說冤。記得第一次見聶前,聶家托他一定問問那件事到底是不是聶樹斌干的。張景和當時以長者身份對聶樹斌說,這事是你干的你推也推不掉的,不是你干的你攬也攬不下。但3次會見,聶樹斌都承認是自己所為。不僅如此,張景和還說,聶樹斌交代的作案細節和現場十分吻合,包括尸體最后擺放的方向、自行車樣式、內衣顏色等等。 該報道還說,當年承辦此案的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也曾在某個場合表示,從偵查到終審判決整個過程中,聶樹斌沒有一次叫冤,而且整個案件的證據鏈非常完整清晰。 庭審結束后,參加旁聽的河北省幾位知名律師道出了自己的感受。 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主任鄒強倫說,這起案件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從一個方面彰顯了我國法治的進步。今天再次開庭審理,有利于查清事實,還原真相。法庭同意辯護人請求,宣布休庭,體現了法院保障上訴人的上訴權和辯護人的質證權利。 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宋振江則出言謹慎。他表示,本案走向無法作出判斷,但對今天法庭上法官的表現感受頗深,充分體現了法庭對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的尊重。(作者:馬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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