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再次開庭審理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奸上訴案
昨天(6月25日),省法院在邯鄲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奸上訴案。這是該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過程中,法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人大代表、學者、律師、新聞媒體記者及當地各界群眾二百余人旁聽了當天的庭審。 一審被判死刑王書金提起上訴 2005年1月,廣平縣人王書金在河南省滎陽市被公安機關抓獲。2007年,經邯鄲市中院一審刑事判決認定三起犯罪事實:1994年、1995年,王書金曾強奸三位婦女,其中兩位被其殺害,作案手段均為將婦女掐昏后強奸,后猛掐頸部,并朝胸腹部猛跺數腳。邯鄲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書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原判認定的三起故意殺人、強奸犯罪事實屬自首,應從輕處罰;所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 省高院依法受理并曾進行了二審開庭,25日進行的庭審為二審再次開庭。上訴人王書金提出的自首問題,在第一次開庭時已經審理,因此此次開庭合議庭決定只對上訴人王書金提出的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構成重大立功的上訴理由進行審理。 案件關鍵情節存重大差異檢方稱殺人案非其所為 庭審中,就作案時間、地點、手段等進行了詳細的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辯護人發表意見認為:王書金供述的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的情況,可以認定應該是他所為。 省檢察院檢察員則認為上述案件并非王書金所為,王書金的供述與案件的實際情況在關鍵情節上存在重大差異:該案案發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點以后,而王書金始終供述在中午2時左右作案;被害人尸長1.52米,身高1.72米的王書金卻供述被害人比他稍低;王書金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而該案被害人尸體身穿白色背心,腳穿尼龍襪,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后,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王書金關于殺人手段的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當場死亡,而被害人全身未發現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 檢察員還指出,本案之所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是因為王書金供述了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現場的部分情況。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發生時,王書金正在案發現場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離現場直線距離150米左右。王書金供述,在打工期間,他中午不休息,經常在工地周圍轉悠,對現場周圍的環境比較熟悉。案發后,公安機關曾找過王書金及其工友了解情況。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勘查時,不少群眾圍觀。所以,王書金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現場的部分情況不足為奇。檢察員在法庭中出示了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材料。 檢察員還出示了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等四組新證據,上訴人王書金的辯護人提出,檢察員當庭第一次出示此證據,辯護人要求休庭查閱證據材料,為辯護做準備工作。 合議庭認為辯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同意辯護人的請求,因此宣布休庭。開庭時間另行確定。民警在庭審舉行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值勤守衛。(新華社發)(燕趙都市報記者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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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王書金,殺人強奸,開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