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法律說到執法能做到嗎?
同工同酬,法律說到沒有用,關鍵要執法做到。收入分配改革要繼續深入,同工同酬必然是題中應有之意。 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對此,很多人滿心期待,但也有人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企業可能還會找空子來規避。(6月25日《南方日報》) 關于同工不同酬,《人民日報》曾經給出過一個統計數據:同一個單位,干同樣的活兒,聘用工和正式工、農民工和城鎮工、編制外和編制內,收入甚至會差出10倍。這種二元用工體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現象被媒體炮轟了很多年,卻至今未見改變。事實上,越是公眾眼中的“好單位”,越是要講編制的“鐵飯碗”,臨時工與正式工的待遇差別越大。最近曝出很多與“臨時工”有關的事件,出問題時總拿他們來堵槍口,工作中他們卻干著最苦最累的活,拿著最低最少的工資。 作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工同酬既是前提也是必須。如果在同一個單位尚且不能實現同工同酬,放大到整個社會又哪有什么收入分配公平可言?顯然,公眾對于同工同酬是滿懷期待的,但是,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究竟能給同工同酬帶來什么,恐怕所有人心里都沒有底。要知道,同工同酬在《勞動法》和原來的《勞動合同法》里都有明確規定,但是一直沒有得到真正落實;這次,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重新給勞動者帶來了希望,但是法律說到與執法能否做到,畢竟不是一回事。 眾所周知,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往往非常講究“編制”,聘任人員與編內人員因為“身份”不同而待遇不同,這是同工不同酬的一個典型現象。某種意義上,同工不同酬問題,正是機關事業單位“帶頭”搞起來的。如果要實現同工同酬,首先就要改變“按身份分配”的現象,這需要機關事業單位帶頭做起。如果連政府機關都做不到同工同酬,卻要求企業做到同工同酬,怎么可能?這難道不是雙重標準嗎?機關事業單位要打破“鐵飯碗”、打破“身份制”,這既是收入分配改革不可或缺的宏大話題,具體到同工同酬同樣是前提條件。 在企業層面,同工不同酬主要體現在勞務派遣的濫用上。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的目的很簡單,就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實際上也是鼓勵企業走長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環境。但是,只要有利益的存在,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就難免“不擇手段”,更何況勞資本身就不平等,弱勢的勞動者沒有與強勢的資本方平等對話的權利,勞務派遣工甚至根本沒有與企業直接對話的機會。所謂工資集體協商制至今也是僅僅停留在文本上。 同工同酬,法律說到沒有用,關鍵要執法做到。收入分配改革要繼續深入,同工同酬必然是題中應有之意。但是,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對編制的依賴,還是各類企業對降低用工成本的追求,都決定了同工同酬不可能輕易實現,必將任重而道遠。(舒圣祥) |
關鍵詞:同工同酬,法律,執法,收入分配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