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出新規定:二級以上公路每天至少清掃一次
今后,省會農村公路養護將實現常態化,政府還將劃撥部分養護資金。日前,記者從市政府獲悉,《石家莊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下發。根據《規定》,石市凡列入公路統計里程的農村公路,將納入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以保障路面及沿線設施良好的技術狀況。《規定》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標,逐步加大財政資金的投入,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里養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籌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制定出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審核下發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監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護管理工作負總責。《規定》要求,凡列入公路統計里程的農村公路,應納入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以保障路面及沿線設施良好的技術狀況。發現路面上有雜物,應及時清掃,保持路面整潔。二級和二級以上公路路面的清掃作業頻率宜不少于1次/天,其他等級公路可根據路面污染程度、交通量大小及其組成、氣候及環境等因素而定,但不宜少于1次/周,路面分隔帶內的雜物清理宜不少于1次/月;長隧道內和大型橋梁的清掃頻率應適當增加;清掃時,應防止產生揚塵而污染環境,危及行車安全,并及時清除和處理路面油類或化工類等玷污物;雨后路面積水應及時排除;在春融期,特別是汛期,應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疏通;冬季降雪天氣應及時除雪除冰,并采取必要的路面防滑措施。《規定》指出,禁止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線桿、鐵塔、變壓器,沿農村公路埋設地下管線等永久性設施;禁止設立集貿市場或者設置棚屋、攤點和其他臨時性設施;禁止傾倒垃圾,堆放物料、農作物秸稈,打場、曬糧;禁止引水、排水、燒窯、制坯、漚肥;金子各種超限車輛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縣道、鄉道。確需上跨、下穿等使用縣道、鄉道公路用地的,必須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由責任方補償相應的修復、加固農村公路所需費用。 同時,石市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無違章建筑。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縣道不少于10米,鄉村道路不少于5米。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不少于20米,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據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定額補助外,其余農村公里養護工程配套資金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由縣人民政府籌措,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日常養護資金標準不低于縣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大橋每年每座2000元,中橋每年每座1000元,小橋每年每座500元。 本規定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
關鍵詞:二級公路,公路養護,石家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