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事故以罰代刑當休矣
與食品安全案件進入刑事司法懲處迅速增長的比例相比,同樣嚴重侵犯公眾健康權甚至造成環境公共安全事件的肇事企業和個人,卻鮮有被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1997年刑法規定罪名)或“污染環境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的罪名)被提起公訴,最后被判處刑罰的更是少見。(6月20日《法制日報》) 當前,一邊是人們滿懷對“美麗中國”的憧憬,另一邊卻是環境污染事故頻頻發生,嚴重侵犯公眾健康權,污染破壞著我們生存的環境。環境污染事故處罰鮮有入刑,以罰代刑就會成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障礙。以江蘇省為例,在該省環保廳公布的2011年10起重點環境違法案件中,有7起污水處理廠違法事件。然而,在通報中,這些企業要么被關停整改、處以罰款了事,要么企業負責人停職檢查或公開檢討,卻無一例進入司法程序追究。 究竟是什么原因令環境污染刑事案常常以關停罰款了事呢?在筆者看來,正是由于利益的驅使、地方的保護,才使得刑法的懲戒頻頻打在了“棉花包”上。在現實當中,排污的“大戶”,往往也是貢獻GDP的“大戶”。而一些地方對環境保護的態度,是“說起來很重要,做起來次要甚至不要”,盡管明知一些企業排污嚴重損害了生態環境,但面對巨大的經濟效益,經常就會“心疼了”、“心軟了”,本該祭出刑罰“大棒”,最后往往變成“罰酒三杯”。同樣以江蘇為例,報道稱,在污染嚴重的蘇北個別縣市,還出現了主要領導出面“掩護”、“開脫”環保違法行為的現象,甚至連媒體采訪報道都困難重重。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6月19日正式實施。就在這個解釋實施的當天,《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因涉及嚴重環保問題,新安股份建德工廠廠長等多家草甘膦上市公司中層被抓,這也許是“兩高”發布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后全國首例環保案件。而其中“此次行動很可能是異地調警”的說法,似乎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環境污染事故處理的難度。 環境污染事故以罰代刑當休矣!對于那些違法排污的企業和個人,罰款所帶來的損失遠遠比不上企業不計環境成本運轉帶來的收益———既然他們不畏懼罰款,又“奈何以罰款懼之”?筆者希望隨著“兩高”司法解釋的出臺,各地都能改變以罰代刑的做法,用刑罰的威嚴,讓那些破壞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法之徒付出沉重的代價,真正讓違法成本成為他們不能承受之重。 |
關鍵詞:環境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