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對補償安置有異議市民可要求召開聽證會
土地征收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日前,《石家莊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該辦法對土地征收的工作職責分工、征地程序、土地賠償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其中,如果對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有異議,市民還可要求召開聽證會。
職責明確 縣、區政府負責補償安置 《辦法》中規定,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工作的實施。負責申報年度征地計劃,組織征地報批材料,落實批后補償安置,騰清被征的土地。 其中,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中心城區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編制呈報年度征地計劃,審核征地材料,組卷報批,對縣(市)、區政府征地工作作業務指導。 市財政局負責市內五區征地補償費用及相關稅費的籌措、撥付,監督征地費用的使用。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的測算,并出具社保審核意見。 補償機制 補償費按征收區綜合地價算 《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按照石家莊市土地征收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計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評估單位按照《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0〕122號)進行評估,市財政評審中心對評估結果進行評審并最終確定補償金額。因征收土地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區政府所需征地補償費由市財政局30日內撥付至區財政。縣(市)、開發區管委會所需征地補償費由本轄區財政負責撥付。 縣(市)、區政府將土地補償費統一撥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其中,《征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開挖的魚塘、搶種的青苗、林木及搭建的建(構)筑物等,均不予補償 監督辦法 截留補償費要被追責 《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造成安置補償費用未能及時足額發放給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部門謊報有關數據,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征地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阻撓征地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征地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征收程序 1.縣(市)、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項目情況,于每年10月底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征地計劃。 2.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縣(市)、區政府提出的征地計劃申請,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市建設需要,編制征地計劃及征收方案,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一并編制轉用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呈報國務院審批。 3.土地征收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后,區政府應在60日內完成張貼《征地告知書》,告知被征地村及有關農戶征地用途、地塊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情況。 4. 《征地告知書》發布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可依法申請聽證,縣(市)、區政府應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并制作《聽證會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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