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決監管 重典治不了食品之亂
記者近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2013年立法計劃。相關負責人介紹,如何“重典治亂”將是《食品安全法》修訂過程中,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討論也會最激烈的焦點。(6月17日《新京報》) 食品領域丑聞不斷重演,重要原因在于較違法獲利過高來說,違法成本過低、受害人群過廣、且維權時間成本過長。于是,近些年社會不斷呼吁加大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國家也在積極回應民間的呼聲。 上月,兩高對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進行司法解釋,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其后5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要求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如今準備修訂《食品安全法》,意欲用重典治食品安全之亂。只是這一系列的重拳,能否成為遏制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利劍”?人們對此依舊是疑惑的。 重典能夠對不法分子形成震懾力,但重典作為一種法規本身,具有延后與不足之處。與此同時,倘若在法條上使用了重典,但未來在實踐中又沒有嚴格執行,那么重典法律就成了“稻草人”。除去這些,過往的經歷告訴人們,與其讓重典發揮作用,更應該去追尋食品安全的根本。問題是食品安全的根本在哪?是商業道德的瓦解,還是違法成本過低?是過去沒有治亂的重典,還是“溫柔執法”的弊端? 食品安全背后的背后,所指向的是未能跟上市場經濟不斷擴張步伐的政府監管。我們看到,曾經面對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2009年6月起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禁止使用非法添加劑,并在廣義上為加強從“農田到餐桌”各個環節的監管提供了法律基礎。其后中央政府要求省級官員“加大對食品安全類犯罪的懲罰力度”。監管流程不可謂不嚴密,重典治亂的態度不可謂不明確,但依舊是政策與法律的執行,受到效率低下和腐敗問題的困擾,最終并沒有很好的效果。 而從曝光的一些個案來看,監管失效的問題,不在于監管流程的缺失,而是監管者的權力腐敗。但很多人卻將責任歸結于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不合理,認為多部門、多環節的分段管理,造成了重復許可、重復監管的結果,也造成了責任界定模糊不清,導致在一些領域需要真正負責任時卻相互推諉。 于是,在今年三月的第七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政府升格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建新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少人又據此認為,政府部門級別越高,權力越是集中,就越有能力協調矛盾、解決問題。歷經權力整合后,新機構能更好地整合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管職能。與此同時,這種權力的集中,也是使用重典治亂的一個很重要的基本條件。 但經驗來看,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腐敗的幾率甚至比之前的監管權力分散還要高。1998年面對藥品亂象,在機構改革中成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接手衛生部的藥政、藥檢職能。但最后的結果是,集中權力的監管并未履行好職責,反而出現了腐敗。 無論是從過去的教訓還是從嚴密監管失效的現實來看,中國食品安全的本質是監管者的監管問題。之前一系列措施都將功力用在了食品的監管上,但忽略了對監管人員的監管。過去那些不可謂不嚴格的措施和法律,沒有從本質上解決屢次令監管形同虛設的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問題。而這,才是困擾中國食品安全得不到根治的根本問題之所在。 這便是中國食品安全根治的基本邏輯鏈條———重典治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而違法行為背后是監管缺失,監管缺失的背后是受限較少的監管權力。換句話說,重典所治的只是食品安全的末梢,誰來監管“監管者”才是食品安全的根本。進而,社會討論重典治亂之外,更應該將重點放在如何實現監管決策的民主化和透明化,如何實現監管權力的程序化,以及解決權力尋租問題,這才是中國食品安全迫在眉睫的事。(特約評論員馬想斌) |
關鍵詞:重典治亂,食品之亂,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