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租房協議約定不明 因樓房室溫太低打起官司
租賃樓房開公寓,因雙方約定不明確,結果因樓房室內溫度太低雙方發生爭吵,進而發生肢體沖突,致房主受傷。日前,這起案件經崇禮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了由租房者一次性給付房主3000元的賠償協議。 去年7月,王某租賃張某在某小區二樓的一套三居室開辦學生公寓,租期一年,租金每月300元,雙方就水電事宜作了約定。因該小區屬集中供暖,雙方未就室內溫度作明確約定。當年進入冬季采暖期后,王某發現三個臥室只有兩組暖氣,所租的房屋室內溫度很低,有時只有五六攝氏度,便多次找張某協商增加暖氣片,但張某認為當初雙方對此沒有約定,拒絕增加。同年12月2日,王某再次找張某商量增加暖氣片時,因言語不和發生肢體沖突,致使張某受傷住院。張某出院后與王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5萬元。 庭審中,王某辯稱其所租的樓房室內溫度太低是暖氣片太少所致,其多次找張某增加暖氣片,但都沒有得到解決,以至于公寓內好多學生都患了感冒,他本人為此支付了好幾千元的藥費,最后不得不買煤生爐子,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張某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受傷住院系王某所為,要求賠償并無不妥。鑒于該損害結果是因為王某所租樓房室內溫度太低所致,雙方簽訂租房協議時,雖然沒有對室內溫度作明確約定,但三個臥室兩組暖氣顯然不夠,這也是造成室內溫度低的主要原因。張某作為房主,有義務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保障,王某要求張某增加暖氣片合情合理,因此,張某對因室內溫度達不到要求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按理說,王某的損失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但法官們沒有簡單地就案辦案,而是在釋明相關法理的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并最終達成上述賠償協議。 |
關鍵詞:租房,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