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郎中假藥案 判十年不冤
浙江金華一名江湖郎中倪海清研制出了一種治療晚期癌癥的中草藥秘方。據稱,他救治了數百名晚期癌癥病人。2009年,他成立了研究所,獲得了腫瘤內服中草藥片劑國家發明專利。2011年10月17日,他被逮捕,理由是:在明知未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生產藥品,并向患者銷售。4月8日,倪海清因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報道一出,很多人為倪海清鳴不平。其實,在法律意義上,生產藥品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生產企業要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二是在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后企業方可生產。如果沒有滿足這兩個條件,其出售的所謂“藥品”在法律上就是“非藥品”,而藥品管理法明確把“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作出了修改,該罪因此從結果犯變成了行為犯,只要實施了該行為,即使沒有嚴重危害健康也構成犯罪。這就類似于一個醫者醫術再高,沒有執業醫生資格,也將涉嫌非法行醫。可見,認定倪海清生產、銷售假藥罪于法有據。 如果事實僅限于此,判其十年也許太重。然而2012年5月,《金華日報》的一篇報道稱:倪海清招聘了一名中醫腫瘤科的接待咨詢人員,要求對方只接收生命進入倒計時、醫院不接收的腫瘤患者;在對外宣傳時稱,他的藥能減輕患者的痛苦。公訴人問:“去年3月、4月是否有患者家屬前來投訴,說服藥后沒有效果?”倪海清稱,來鬧事的都是無賴。公訴人問:“你曾和陸東明(金華協和門診部院長)說,賣藥的錢收了上千萬元?”倪海清稱,妻子負責收錢、記賬,他不清楚到底賣了多少錢。 如果以上事實都被法院認定,那么倪海清明顯具備詐騙情節,受害群體龐大,且至少有部分患者認為藥并無效果,這已經構成了“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進行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并無不妥。 當片面報道來襲,法院該怎么辦?筆者建議,當地法院應亡羊補牢,及時將案件相關細節予以公開,還公眾一個全面案情。-蘇潤(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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