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給他人出車禍 車主替無證駕駛者“埋單”
日前,橋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這起案件也給有車族提了個醒———車輛外借要謹慎,尤其不能借給無駕駛資格者使用,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保險理賠會遇到麻煩。 市民小王因在外地工作,將閑置的小轎車出借給親戚所開辦的公司使用。2012年11月,該公司工作人員張某駕駛該車外出期間,與他車發生追尾碰撞,致使兩車受損,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負全部責任,賠償對方車輛損失費3萬元。 小王稱該賠款系自己支付,要求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給付3萬元損失,并支付本車車輛損失費5000元,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小王將該保險公司起訴至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 橋東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交強險合同中涉及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小王作為涉案車輛的被保險人,其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其本車車輛損失費的主張,不符合合同約定,不予支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均表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保險公司賠償了受害者損失,仍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因此橋東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主審法官叢培君介紹,交強險制度的目的不僅僅體現在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護,還特別體現了保障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中所有人員的生命及財產安全的意義。在此提醒車輛所有人在出借車輛時要嚴格把關,如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亦出借車輛造成損害后果,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將與駕駛人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記者蔡艷榮) |
關鍵詞:車禍,車主,無證駕駛,埋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