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銀行門”維權是不得已為之
夏先生到銀行辦理信用卡還款,1200元錢被發生故障的ATM吞了。夏先生聯系客服人員,被告知20個工作日內將給出處理。他騙銀行客服說ATM故障狂吐錢,以誘騙工作人員修理ATM未奏效。最后,他用防盜鎖將銀行大門鎖死,逼銀行人員現身,獲得快速回復。 客戶到銀行ATM存款,視為雙方履行存款合同的開始,只要錢被“吃進去”理論上客戶已履行了“合同”義務,而接下來銀行的義務就是保證存款正常進入客戶賬戶,并提供相關“收據”等。事件中,客戶已完成存款義務,銀行方面(ATM)卻沒履行其法定的義務,顯然違約。 存款不成功被“吞”屬于銀行“違約”,銀行不僅要幫助客戶辦理“退款”或“幫助核實到賬”的義務,更有義務“賠償”可能的利息損失、還款不能的“罰息損失”。這是法律規定的“合同”規定,也是再正常不過的道理。 道理上銀行完全不占理,從法律上銀行需要“擔責”,為什么“客戶”卻采取過激方式維權呢?根源就在于銀行方面長期的“說一不二”,讓客戶不敢或不能主張權利,即使“有理”、即使銀行嚴重“違約”,客戶也依然不敢認為自己“有理”。 法律規定的銀行義務,以及“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只有從紙面上真正“落地”,才能扭轉雙方的不對等地位,解決維權難。-畢曉哲(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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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大門,防盜鎖,鎖死,維權 |